福建省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350181]NX[DY]2019001
备案编号:A8-FQSAJJ-DY-201911-B1479-NX
项目名称: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直升机维管和保险托管项目
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
第一章 协商邀请
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直升机维管和保险托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特邀请下列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特定合同包的协商。现将本项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项目编号:[350181]NX[DY]2019001
2、项目名称: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直升机维管和保险托管项目
3、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采购文件第四章。
4、邀请参加本项目协商的供应商名单如下:
合同包 | 计划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包1 | 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直升机维管和保险托管项目 | 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川路158号 |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包:1
无
5.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协商,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转包。
6、采购文件的获取:由被邀请供应商直接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获取。
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详见协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8、协商时间及协商地点:详见协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9、以上如有变更,最后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关注。
10、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8号4楼
联系人姓名:林顺秋
联系方法:17750242122
代理机构: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徐美玲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12层A区
联系方法:0591-98332692
附1:账户信息
协商保证金账户 |
开户名称: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由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成功后根据系统的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保证金托管银行 |
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根据供应商选择的保证金托管银行,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合同包的缴交银行账号。若投多个合同包将生成多个对应缴交账号。请分别根据所投合同包的保证金要求,进行保证金缴交。 |
特别提示 |
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后,将相应款项分别汇入对应指定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者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合同包:***)的协商保证金”; |
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允许进口 | 合同包预算 | 协商保证金 |
1 | 6000000 | 120000 |
本须知前附表的项号与采购文件内容如有矛盾,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表1
序号 | 采购文件(第三章) | 编 列 内 容 | ||||||||||||||||||||||||
1 | 项目编号:[350181]NX[DY]2019001 项目名称: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直升机维管和保险托管项目 采购人名称: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内容: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采购文件第四章。 | |||||||||||||||||||||||||
2 | 3 | 资格要求: 1、 详见第一章《协商邀请》; 2、 在专家论证阶段是否已审核过供应商资格:否 注:在专家论证阶段已审核过供应商资格的,在协商阶段协商小组无须重复审查;但供应商自身资格条件出现变化的须作出说明,并向协商小组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由协商小组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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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4 |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本(使用PDF格式)1 份。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详见本须知第6.5条“响应文件的格式”; | ||||||||||||||||||||||||
4 | 6.6 | 最高限价: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者,按无效报价处理。 | ||||||||||||||||||||||||
5 | 6.7 | 响应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90日历日。 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 ||||||||||||||||||||||||
6 | 6.8 | 协商保证金: 本项目的协商保证金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是否到达以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为准; 其他:无。 | ||||||||||||||||||||||||
7 | 11.1 | 协商标准和方法:在保证本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 ||||||||||||||||||||||||
8 | 12.1 |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
9 | 监督管理部门:福清市财政局。 | |||||||||||||||||||||||||
10 | 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上述指定媒体的有关信息若不一致,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
1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按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980号” 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1)以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成交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服务类招标标准收取,具体标准如下:100万元以下1.50%;100-500万0.80%;500-1000万0.45%…… 请供应商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a.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清招标代 理服务费。 b.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现金等付款方式交纳。 (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交账号: 开户名: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古田支行 账 号:5919 0269 2310 301 本项目代理费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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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事项: 无。 |
表2
关于电子采购活动的专门规定 | |
序号 | 编列内容 |
1 | (1)采购文件中除下述第(2)、(3)款所述之外的内容及其规定适用本项目的电子采购活动。 (2)将采购文件无。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无。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采购活动。 (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采购活动,若增列内容与采购文件其他章节内容不一致,应以增列内容为准: ①电子采购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 ②关于响应文件: a.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协商小组有权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 b.供应商应在协商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响应文件1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电子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 c.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响应文件的,应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 ③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 a.采购文件要求原件的,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但在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协商小组将核对纸质响应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纸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皆可;采购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在纸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皆可。 b.除本增列内容第③点第c项规定情形外,若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协商小组将核对纸质响应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被视为无效)。 c.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④关于“全称”、“供应商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a.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全称”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 b.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供应商的CA证书完成。 c.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若供应商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④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公章,则出现无全称、或供应商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文件无效。 ⑤关于供应商的CA证书: a.供应商的CA证书应在协商时间前连同密封的纸质响应文件送达协商文件第一章第8条载明的地点,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b.供应商的CA证书可采用信封(包括但不限于:信封、档案袋、文件袋等)作为外包装进行单独包装。外包装密封、不密封皆可。 c.供应商的CA证书或外包装应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的全称”等内容,以方便识别、使用。 d.供应商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⑥其他:无。 |
第三章 协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采购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标的”指采购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2.2“采购方”指组织采购标的采购活动的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
2.3“供应商”指采购文件第一章第4条被邀请参加本项目特定合同包协商的供应商。
2.4“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2.5“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二、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
3.1一般规定
(1)供应商除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协商邀请》。
4、参与协商的费用
4.1 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无论协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协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采购文件
5、采购文件的组成
5.1采购文件用以阐明所需项目协商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由下列部分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章 协商邀请
第二章 协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协商须知正文
第四章 协商内容及要求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2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5.2.1采购方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更正公告通知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响应文件的编写
6、响应文件
6.1响应文件的编制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6.2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
(3)响应文件应满足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6.2 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3响应文件的语言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2)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6.4响应文件的份数: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
6.5响应文件的格式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采购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
(2)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其中副本可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与正本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3)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4)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5)响应文件应没有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采购方的指示进行的,或是为改正响应人造成的应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若有前述改动,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对改动处进行处理:
①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②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或校正章。
6.6供应商报价
(1)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者,按无效报价处理。
(2)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
(3)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不能出现任何选择性的报价,即每一个合同包和品目号的采购标的都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选择性的报价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4)供应商报价仅作为协商的参考,不得未经协商直接确定为成交价格。最后的成交价格应以协商后确定的价格为准。
6.7响应有效期
(1)响应文件从采购文件第一章所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协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1)采购文件载明的响应有效期: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
(2)响应文件承诺的响应有效期不得少于采购文件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3)根据本次采购活动的需要,采购方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应在采购方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于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供应商答复不明确或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该要求。对于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响应文件。
6.8 协商保证金:协商须知前附表若有要求提交协商保证金的,则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1)协商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行相应协商义务的约束及担保。
(2)协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3)提交
①供应商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户)按照采购文件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向采购文件载明的协商保证金账户提交协商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
②协商保证金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文件载明的协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协商保证金未提交。
(4)退还
①未成交的协商保证金将在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结果公告将作为采购方通知供应商可以办理退还协商保证金的书面形式。结果公告刊登之后,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方提交或者确认清晰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提交协商保证金收据凭证(如果有开具的话),以便采购方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耽搁,造成协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方不承担延后退还的责任。
②成交的协商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签订之日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为准。成交合同签订之后,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方提交或者确认清晰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随附一份成交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但要加盖成交供应商单位公章),以便采购方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还手续。由于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耽搁,造成协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方不承担延后退还的责任。
(5)若出现本章第6.7条第(3)款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协商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相应延长协商保证金有效期,采购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协商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
②除因不可抗力或本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③未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④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或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若上述协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方造成损失,则供应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响应文件的提交
7. 响应文件的递交
7.1 供应商应按照协商第一章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7.2 响应文件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递交,并由其参与本项目协商。
7.3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方。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8. 响应文件未在协商邀请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的,采购方将根据项目情况依法另行组织采购或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六、协商
9. 协商小组
9.1 采购方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建协商小组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的适当时间里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供应商进行协商,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9.2协商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专业人员代表1人,专家4人。
10. 文件审查
10.1 协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11. 协商并确定成交价格
11.1 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就价格进行协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12. 协商终止
1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方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13. 项目取消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方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14. 保密要求
14.1 协商小组以及与协商工作有关的人员对协商情况以及协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七、成交与政府采购合同
14. 成交
14.1 成交结果信息的公布
(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方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含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上以结果公告的形式发布成交结果。
(2) 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4.2 成交通知
(1) 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方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5. 政府采购合同
15.1履约保证金(若有):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见协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15.2 签订依据: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5.3 签订时限: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15.4 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5合同公告: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6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15.7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前述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在采购文件中未予列明)。
15.8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3)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将合同转包,或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16.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标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第四章 协商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次采购项目为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直升机维管和保险托管项目。供 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供 应商务必仔细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中包括技术服务及要求在内的所有细则。
3、供 应商应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4.成交供 应商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且中标人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供 应商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采购要求之外的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需求
目标直升机: 一架AW109ST(B-707P)
飞行小时数: 飞行服务200小时/年
序号 | 分项内容 | |
1 | 机组人员 | ①机长1名 |
②副驾驶1名 | ||
③机务放行人员1名 | ||
④机务机械人员1名 | ||
⑤航务人员1名 | ||
备注说明:上述项目包含机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飞行/放行津贴、轮班产生的差旅。 | ||
2 | 综合管理 | 1.运行管理 |
①获得民航局颁发的直升机运行规范 | ||
②使用受托方的运行资质和经营资质 | ||
③负责直升机相关证照办理和管理 | ||
④为委托管理的直升机制订飞行、机务、运行、作业、保障、安全和管理所需的全套手册、程序、细则和规定,及将委托方的直升机纳入受托方的管理体系 | ||
2.运行团队管理 | ||
①机组人员资质维护,安排飞行员执照年审和技术考核检查工作 | ||
②飞行员和机务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 ||
③飞行员和机务人员的训练、资质、执照和体检(其中飞行员复训每年3小时/人,使用目标直升机) | ||
④建立与完善飞行安全系统,通过系统化管理使机组各项飞行任务安全、高效。 | ||
3 | 机务工程管理 | ①直升机机务工程的系统管理。按照厂家的指令要求,对直升机实施各项保障维护、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
②直升机日常维修保养、定检(定年检、小时检)和排故,保障直升机的适航状态。 | ||
③提供直升机日常运行和维修的润滑油、液压油、油脂、消耗件和消耗性材料 | ||
④落实技术通报和强制性改装 | ||
⑤厂家或第三方有偿提供的文件、手册和技术支援 | ||
4 | 航务管理 | ①航管业务协调 |
②航路保障服务 | ||
③与军航和民航联系,申报航线、空域和飞行计划 | ||
④取得飞行作业许可 | ||
⑤承办各类飞行审批手续 | ||
5 | 航材 | ①航材购置、储存、送修、索赔 |
②工具设备使用费 | ||
6 | 航油 | ①航空油料; |
②航空油料加注服务 | ||
7 | 保险 | 直升机机身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 |
注:以上分项内容供 应商需在响应文件(附件7、采购标的成本说明)中列明分项详细报价。
1、机组成员和要求
1.1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和要求
1.1.1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CCAR 135.99
飞行机组应当符合直升机操作限制或者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机组配备规定,以及CCAR-135部对所实施运行类型的机组配备规定。
1.1.2飞行机组的指派要求CCAR 135.107
按照公司的指派,机长在该次飞行的所有时间内承担机长职责。
1.1.3机长的资格要求CCAR 135.243
1.1.3.1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的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2)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云上飞行的直升机,持有直升机仪表等级,并且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1.1.4在载客飞行中担任机长的经历要求CCAR 135.245
1.1.4.1在载客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在被指派为机长前,必须在该型号的直升机上和机长职位上取得了下列运行经历:
(1)单发直升机为10小时;
(2)涡沦发动机驱动的多发直升机为20小时;
1.1.4.2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经历应当在圆满完成针对该直升机和机组职位的相应地面和飞行训练后获取。在公司的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关于获取运行经历的经批准的规定;
(2)该经历应当在按照CCAR-135实施的载客运行的飞行中获得。但是,如果该直升机先前没有在公司按照CCAR-135部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可以使用在参加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的直升机上获取的运行经历来满足这一要求;
(3)驾驶员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当在有资格的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4)在非载客运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或者载客运行中飞行时间不足1小时的飞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可以算作一个飞行小时数,用于满足1.1.4.1要求的运行经历小时数,但以该种方法计算的飞行小时数不得超过1.1.4.1要求的小时数的50%。(本条只适用公司新引进的航空器加入135部运行的初始审定时机长经历的获取)
(二)协议条款
供应 商需要与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签订代管协议。
1. 标的
1.1 采购人同意将其占有的目标直升机交与供应 商代管。
目标直升机型号: AW109ST
目标直升机生产序列号: B-707P (22715)
1.2 目标直升机交付现状:(见附件二)
1.3 相关保险由供应 商代为购买,保费总额为467297.7元(详细参见附件六)
2. 代管的期间及地点
2.1 代管协议约定的代管期间为 一 年,起始日为此协议签署日。
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协议可继续生效,生效期间双方可另行商定。
2.2 目标直升机主要停放地点: 福清市
3. 目标直升机运行遵照的运行合格审定
3.1 依据民航局规定,目标直升机按照CCAR-91部规定运行使用。
3.2 供应 商按照CCAR-91部对目标直升机进行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审定并确保其在实施时遵守CCAR-91部所有适用规定。
3.3 经供应 商告知后,采购人完全理解其按照CCAR-91部规定之责任范围并签署一份认可其责任的确认书(见附件 三 )。
3.4 供应 商应严格按照代管服务内容(附件 四、五 )要求管理直升机,同时确保其运营完全符合民航局运行规范及标准。采购人应根据代管服务内容的要求协助供应 商对目标直升机进行管理。
4. 采购人权利及义务
4.1 采购人拥有目标直升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委托供应 商管理期间,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 商不得从事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飞行活动。采购人按附件七的规定对目标直升机进行使用管理,供应 商予以认可。
4.2 代管期间,对于民航局应发送给采购人的与目标直升机及其代管有关的通告,采购人委托并指 定供应 商为接收这些通告的唯一机构,并且同意民航局只将这些通告发送给供应 商,但供应 商必须第一时间向采购人报告相关内容。
4.3 采购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有权检查供应 商与代管直升机运行安全有关的记录。
4.4 采购人有权利获得民航总局与华东局对安全事件的通报和明传电报。
4.5 采购人在行使4.3-4.4权利时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4.6 采购人或其委任的代表有权对供应 商维护和运营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供应 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的抽查或检查。
4.7 采购人有权对供应 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建议。
4.8 采购人应配合供应 商为目标直升机代管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事实需要为供应 商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4.9 采购人应承担代管协议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并按协议规定完成费用支付工作。
4.10 采购人负责代管期间目标直升机常驻点及机组人员办公、食宿的协调安排,其中食宿费用由供应 商自行承担。
4.11 代管期间目标直升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采购人承担。
4.12 根据任务及飞行区域、空域、场地的要求,采购人应积极配合供应 商向军、民航主管部门办理各种报批手续,采购人有义务按军、民航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飞行场所、政府函件等证明文件。
5. 供应 商的权利及义务
5.1 供应 商对目标直升机的运行安全、飞行机组人员安全和适航管理负完全安全责任。供应 商应派出符合中国民航局要求和采购人任务需求的机组来保障采购人任务,确保目标直升机的适航率不小于95%以上和出勤率不小于80%,应急飞行出勤率不小于100%。
“适航率”=(年直升机实际适航天数/年计划适航天数)*100%。年计划适航天数=365天-(直升机100小时及以上级别定检天数+落实改装通报天数);
“出勤率”=(年直升机实际出勤次数/年指令出勤次数)*100%。因气象、空管等条件限制因素影响目标直升机出勤的,不计入“出勤率”统计;
“应急飞行出勤率”=(年直升机实际应急飞行出勤次数/年指令应急飞行出勤次数)*100%,因气象、空管等限制因素影响出勤的,不计入“应急飞行出勤率”统计。
5.2 供应 商应当确保采购人及其委任的代表能够查阅与代管直升机运行安全有关的记录。供应 商还应当确保民航局能够查阅代管航空器的确认书。
5.3 在代管协议约定的代管期间内,供应 商的代管行为不得引起目标直升机所有权的转移,供应 商不得在目标直升机或其任何部分上设立或导致产生对直升机所有权不利的担保权益、争议或第三方权利。除了为正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之目的外,供应 商对直升机不得进行任何实体形式之处分。
5.4 供应 商在本协议约定的代管期间为采购人提供 附件 五 所载代管服务内容并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改进。
5.5 供应 商应每月制作目标直升机代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人。
5.6 供应 商在代管服务期间的所有行为,在保障直升机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均应以维护目标直升机适航性为基本目的。
6. 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6.1 结算原则
6.1.1 币种: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6.1.2 结算周期:固定代管费用分两期支付,具体详6.3款;额外飞行小时费按年结算,具体详6.4款;其他费用每3个自然月结算一次,具体详6.5款。
6.2 飞行小时的计算
6.2.1 飞行小时是指目标直升机实际飞行时间,自旋翼转动起至旋翼停止转动止,以小时和分钟计算。以《飞行记录本》记载时间为准。
6.2.2 飞行小时起算时间为 自旋翼转动起 。代管协议签署后,因民航局审定工作安排目标直升机进行调机、试飞、试车产生的飞行小时计入飞行小时数。因直升机维修产生的试飞、试车飞行小时,不计入飞行小时数。
6.3 固定代管费用(附件 四 )及结算
6.3.1 结算周期与金额
6.3.1.1 代管期间采购人年固定代管费用 550 万元(含税)。该代管费用包含的飞行小时数为不超过 200小时,以及 200小时以内目标直升机航务保障费用、直升机代管费用、直升机人员费用、直升机航材/工具费用、直升机航空油料费用、直升机保险费用六部分组成。本协议所列之费用已包括目标直升机在代管期间 200小时以内的所有费用。
6.3.1.2 第一期固定代管费用:代管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支付年固定代管费用的 80 %,即人民币 480 万元(大写:人民币 肆佰捌拾万元整);剩余固定代管费用:一年代管期限届满,飞行时间适航率、出勤率、应急飞行出勤率等指标(完成情况按本协议第10条规定)结算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上述剩余固定代管费用(扣除本协议中其他条款规定的供应 商应支付的违约金、需返还的已支付部分的年固定代管费用等)。
6.3.2 年固定代管费用由供应 商按付款周期在采购人付款前将合法税务发票提供给采购人。
6.3.3 采购人应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固定管理费用,若采购人逾期未支付超过10日的,将适用于代管协议第七条欠款管理条款。
6.3.4 在直升机代管服务期内,在采购人下达任务指令后,若采购人取消要求在任务执行24小时前提出,供应 商不收取任何费用,若采购人取消要求在任务执行前24小时以内提出的,供应 商按照计划任务小时的10%来计算飞行时间。该飞行时间计入代管飞行小时数内。
6.4 额外飞行小时费及结算
6.4.1额外飞行小时费是指代管年度内,超过 200飞行小时部分的飞行费用,包含机组任务补贴、飞行小时补贴、航务协调、起降点接机、航油消耗、车辆保障、油车保障。采购人应按照每小时人民币 2.5 万元的标准向供应 商支付。
甲、乙双方对额外飞行小时数的确认按代管协议第6.2条约定执行。
6.4.2额外飞行小时费按年结算,双方应在服务满1年的3个工作日内确认结算金额,采购人于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
6.5 其他费用结算
6.5.1 其他费用指代管期间发生的,为完成采购人指令的目标直升机飞行活动而产生的固定代管费用和额外飞行小时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使用第三方机场产生的使用费、起降费;机组人员执行采购人任务时产生的差旅费等。
6.5.2其他费用每个月确认一次,每3个月结算一次,采购人于第4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
7. 应收款项管理
采购人应按期支付供应 商的固定代管费用、额外飞行小时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若采购人逾期未支付,拖欠支付款项超过10日且经供应 商书面催告后10日仍未支付时,供应 商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供应 商有权暂停服务。
若采购人因财政部门审批或政策变动原因造成延迟支付的,延迟2个月以内的视同采购人已按时支付,该种情形下采购人不需按前述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 代管协议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8.1 代管协议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代管协议执行期间,可以对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最终以补充协议形式加以确认,方为有效。
8.2 代管协议的解除
8.2.1 有确切证据证明一方有如下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代管协议:
8.2.1.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2.1.2 转移重要财产,抽逃重要资金,以逃避债务;
8.2.1.3 丧失商业信誉;
8.2.1.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2.1.5 协议当事人依据以上条款解除代管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8.2.2 单方解除
8.2.2.1 采购人超过约定时限未支付代管协议第六条所述之费用,供应 商将向采购人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30日未付款,供应 商有权停止服务、单方解除协议。
8.2.2.2 在法律、法规、民航局适航规章和供应 商运行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因供应 商原因,供应 商未能完成代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经采购人书面催告后仍拒绝履行超过三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8.2.2.3 如采购人的要求有悖于法律、法规、适航规章、供应 商运行规范或威胁飞行安全的,供应 商有权拒绝采购人的要求,并做出书面解释。
8.2.2.4 因一方违约引发守约方解除代管协议的,违约方应无条件向守约方支付年固定代管费用(即人民币550万元,下同)总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如供应 商违约,供应 商应无条件返还采购人已支付的费用(扣除供应 商已提供服务小时的费用,每小时按2.5万元计)。
8.2.2.5 任何一方无上述正当合理的理由,均不得在代管协议生效后单方提前解除代管协议。如采购人或供应 商擅自解除代管协议,采购人或供应 商应向对方支付年固定代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8.3 自动终止
若出现目标直升机损毁、灭失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法定事项造成代管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将友好协商代管协议解除事宜。
8.4 一致解除
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代管协议,双方应就协议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直升机适航状态、机载文件、民航局审批等相关事宜的安排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进行协商,采购人可要求供应 商交付所有与目标直升机代管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记录。
8.5 代管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9. 不可抗力
9.1 代管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在代管协议中具体表现为:
a. 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不适航的情形以及瘟疫等严重传染性疾病;
b. 战争、政变、政府干预等政治风险;
c. 其它经代管协议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风险。
9.2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代管协议或迟延履行协议,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情况影响程度,当事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9.3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迟延履行协议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所产生的影响持续超过180日的,双方可以解除协议。
10. 违约责任
10.1 由于供应 商原因,未能达到直升机年度飞行时间200小时、直升机适航率95%、直升机出勤率80%、直升机应急飞行出勤率100%四个指标的,每个指标每低一个百分点,供应 商应向采购人支付直升机年固定代管费用(即人民币550万元)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如任一个指标低了15个百分点以上,则采购人有权选择解除协议,供应 商除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返还采购人已付部分的年固定代管费用(扣除供应 商已提供服务小时的费用,每小时按2.5万元计)。
10.2 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违反代管协议之保密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 如在法律、法规、民航局适航规章和供应 商运行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因供应 商原因,供应 商未能完成代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经采购人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供应 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可要求供应 商支付相当于已付部分的年固定代管费5%的违约金,若书面催告3次仍未执行的,则采购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供应 商应支付相当于已付部分的年固定代管费30%的违约金,并返还采购人已付部分的年固定代管费用(扣除供应 商已提供服务小时的费用,每小时按2.5万元计)。
11. 免责条款
11.1 供应 商按代管协议履行相应义务,但因涉及第三方询价的、因采购人决策迟延原因造成直升机停场的,供应 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因军民航相关单位的审批时限问题,造成飞行计划不能及时批复的,且供应 商已履行其在代管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供应 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且双方应当协商补救方案。
11.3 非供应 商原因的航材采购、修理、运输造成的直升机停场,供应 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代管协议签订后,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适航规章的变化,禁航或民航政府系统保障失误导致代管协议事项无法履行的,供应 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前提是供应 商必须尽力补救以确保采购人使用直升机不受影响,或将此影响减至最低。
11.5 因军民航管制、天气条件不符合供应 商运行手册规定的放行条件、直升机非供应 商因素导致故障等原因造成飞行任务无法按时执行,且供应 商已履行其在代管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的,供应 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11.6 以上免责因素,免责方需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但涉及国家、军事机密的除外。
12. 保险和责任
12.1 目标直升机保险购买方式 为采购人委托供应 商代为购买。保险条款参见附件六,相关保险费用具体如下:
a) 直升机机身一切险,根据机身价值,承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800万元/每架航空器、每次事件);
b)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每架航空器、每次事件;
c) 乘客法定责任险,承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每一乘员座、每次事件
d) 飞行员及机组人员责任险,承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每一乘员座、每次事件。
12.2 因直升机购买后,即必须购买保险,但自5月26日捐赠仪式后,因接收单位尚未确认、相关工作需市政府同意、代管工作招投标等原因,致使该项费用在本代管协议签订之前均由 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垫付,因此本代管协议中的保险费用应包括该部分费用,即保险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
13. 直升机归还
在代管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或出现提前解除的情形时,供应 商应立即开始目标直升机、目标直升机的随机器材、单机档案和其它相关资料的移交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人指 定的代管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移交工作。除供应 商擅自解除代管协议的情况外,在代管协议到期或因采购人违约出现提前解除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供应 商擅自解除代管协议或因供应 商违约导致协议解除而发生的费用,则由供应 商独立承担,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4 已使用时长问题
自5月26日直升机捐赠仪式以来,我市因调机、演练以及巡查等需要,使用直升机飞行时间共10小时2分钟,由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执飞,该部分时长在本代管协议所述的200小时中予以包含,由中标供应 商在本代管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每小时按2.5万元计)。
15. 保密条款
15.1 对于在代管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保密事项,双方互负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向其所属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相关专业顾问等透露有关信息不在此限,但甲乙双方所属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向第三方透露的仍分别由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此外,供应 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采购人乘客信息、行程路线、价格、服务等重要内容,供应 商均不得向外透露。
15.2 保密期限:自代管起始日起生效,至代管协议解除(包括协议有效期届满、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2年后结束。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15.3 除外条款:民航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目标直升机所有权人或国家有权部门需要要求协议双方提供或公开证据或材料的情形不受该保密条款的限制。
15.4 本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及整个代管协议的影响。
16. 补充协议和附件
对于代管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代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代管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代管协议共有附件七 份,均为代管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17. 争议解决
有关代管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等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为准据法。代管协议发生的所有争议,当事人应当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在采购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8. 代管协议的生效
代管协议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 送达条款
代管协议一方按照代管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邮政快递(EMS)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代管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邮政快递(EMS)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做已送达。
协议双方确认送达地址为:
采购人:
供应 商:
20. 其 它
代管协议一式五份,采购人执三份,供应 商执一份,报民航局备案一份。
直升机权利声明
当目标直升机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注册后,甲方作为占有人及代表所有人对目标直升机拥有权利。
在目标直升机从移交到归还之期间内,乙方作为营运人保证保障甲方及所有人之权利,不做任何有违目标直升机所有权之行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盖章)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盖章)
| |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附件二(样本)
直升机交付证明
鉴于(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航空救援直升机代管协议》,现甲方、乙方在此明确目标直升机交付时使用及手册如下:
目标直升机型号:
序列号:
制造商:
出厂时间: 年 月 日
详述:
项目 | 件号 | 序号 | 小时数 (自出厂) |
主减速器 | |||
发动机 | |||
主桨叶 | |||
尾桨叶 | |||
原厂随机手册清单:
直升机飞行手册
直升机维修手册
1
交付地点:
交付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运行控制责任确认书
订立确认书双方: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航空救援直升机代管协议》和中国民航CCAR-91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
1 乙方已向甲方阐明其在运行控制方面的责任。
2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代管服务详附件五,乙方应提供良好的项目代管服务,以保证甲方在进行运行控制的运行中遵守CCAR-91 K章中所有适用规定。:
3 甲方完全理解其责任范围并签注本确认书。
4 甲方在按照CCAR-91 K章的规定使用代管直升机时,对所使用的直升机进行了控制,并且完全清楚在该项目中的运行控制责任。
5 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即认为甲方对代管直升机具有使用控制权:
a) 航空器所有权人按照CCAR-91 K章91.919至91.925条规定的限制,具有控制代管直升机的权利;
b) 甲方已经发出了使用代管直升机载运其指 定的乘客或物品的指令;
c) 代管直升机正在载运前款所述的乘客或物品。
6 当代管直升机被用于代管目的,如进行演示飞行、调机飞行、维修飞行或训练飞行,并且在航空器上未载运所有权人指 定的乘客或物品时,航空器所有权人对该飞行不具有运行控制权,不承担运行控制责任。
7 甲方对代管直升机进行运行控制应当对遵守CCAR-91 所有适用规定负责,包括所有与本次飞行有关的飞行和适航规定。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来完成部分或所有实施航空器运行所需进行的工作,也可以借助乙方的航空专业技 能和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在遵守规章方面对民航局负责。
8 甲方不得使用代管直升机从事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之外的商业飞行时,甲方必须持有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9 甲方使用代管直升机实施私用飞行时,不得收取CCAR-91 K章 91.1001条(d)款规定之外的费用。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1) 燃油、滑油和其他辅助添加剂。
(2) 机组成员的旅行费用,包括食宿和地面运输。
(3) 在飞机运行基地以外的机库和停留费用。
(4) 该次飞行的保险费用。
(5) 航路费、起降费、机场费以及类似的费用。
(6) 海关费、外国的准入费以及与该次飞行直接有关的类似费用。
(7) 飞行中的食物和饮料费用。
(8) 乘客的地面运输费用。
(9) 制定飞行计划和气象合同服务费用。
(10) 等于本条(d)(1)款中所列花费的 100%的附加费用
10 甲方有责任确保遵守运行规范和所有适用规定。
11 如果违反规定,甲方有可能受到民航局的处罚。
12 如果发生伤害人身或财产的飞行事故,甲方有可能需要承担重要责任。
甲方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确认书中所载的关于其运行控制责任的内容。
本确认书一式贰份,一份由甲方保管,以确保甲方及其委任的代表能够查 阅确认书,一份由乙方保管,以确保民航局能够查阅。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首期代管方案
客 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目标直升机: 一架AW109ST(B-707P)
飞行小时数: 飞行服务200小时/年
服 务 费: 万元/年
序号 | 分项内容 | 报价金额 (人民币元/年) | |
1 | 机组人员费 | ①机长1名 | |
②副驾驶1名 | |||
③机务放行人员1名 | |||
④机务机械人员1名 | |||
⑤航务人员1名 | |||
备注说明:上述费用指机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飞行/放行津贴、轮班产生的差旅费。 | |||
2 | 综合管理费 | 1.运行管理 | |
①获得民航局颁发的直升机运行规范 | |||
②使用受托方的运行资质和经营资质 | |||
③负责直升机相关证照办理和管理 | |||
④为委托管理的直升机制订飞行、机务、运行、作业、保障、安全和管理所需的全套手册、程序、细则和规定,及将委托方的直升机纳入受托方的管理体系 | |||
2.运行团队管理 | |||
①机组人员资质维护,安排飞行员执照年审和技术考核检查工作 | |||
②飞行员和机务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 |||
③飞行员和机务人员的训练、资质、执照和体检(其中飞行员复训每年3小时/人,使用目标直升机) | |||
④建立与完善飞行安全系统,通过系统化管理使机组各项飞行任务安全、高效。 | |||
3 | 机务工程管理费 | ①直升机机务工程的系统管理。按照厂家的指令要求,对直升机实施各项保障维护、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 |
②直升机日常维修保养、定检(定年检、小时检)和排故,保障直升机的适航状态。 | |||
③提供直升机日常运行和维修的润滑油、液压油、油脂、消耗件和消耗性材料 | |||
④落实技术通报和强制性改装 | |||
⑤厂家或第三方有偿提供的文件、手册和技术支援费用 | |||
4 | 航务管理费 | ① 航管业务协调 | |
②航路保障服务 | |||
③与军航和民航联系,申报航线、空域和飞行计划 | |||
④取得飞行作业许可 | |||
⑤承办各类飞行审批手续 | |||
5 | 航材 | ①航材购置、储存、送修、索赔 | |
②工具设备使用费 | |||
6 | 航油 | ①航空油料; | |
②航空油料加注服务 | |||
7 | 保险 | 直升机机身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 | |
合计 | |||
以上总报价: 万元/年 备注说明: 1. 飞行小时的统计以《飞行任务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2. 以上报价指每年飞行服务200小时的总费用。若当年度飞行超过200小时的,则每增加1小时飞行,追加收取 2.5 万元/小时飞行费用,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 3. 以上报价不含如下费用: ①第三方机场及设备使用费、机场礼宾服务、机场起降相关费用; ②机组人员完成甲方指令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用; ③其他报价中未包含的不可预计费用。 |
附件五
代管服务内容
(本部分内容中:采购人,以下称甲方;供应 商,以下称乙方)
1、代管前期工作
1.1 乙方应为目标直升机申请航空器引进批文备案、国籍注册号、临时国籍证、特许飞行证、临时电台、喷涂方案,在目标直升机再组装的过程中邀请中国民航局的适航检查官员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组装的过程。
1.2 完成民航局审定工作;
1.3 乙方负责完成目标直升机国籍证、适航证及电台执照“三证”的,甲方全力配合。
2. 机组派遣与机组资源管理
2.1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民航相关法规要求的、优秀的人员为甲方提供保障服务。机组人员为 常驻状态,接到甲方任务指令后派遣。其中,飞行员 2 人、放行师 1 人、机械员 1人、运控员 1 人。
2.2 乙方收集有关民航法规文件,制定运行标准,执行昼间目视飞行服务。
2.3 乙方负责机组人员的技术档案管理、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2.4 乙方负责机组资源的任务安排。
2.5 乙方负责制定机组人员训练计划。
2.6 代管年度内,飞行机组应按照民航局要求在目标航空器上进行复训,包括每年每人2小时飞行复训和1小时民航局熟练检查。复训飞行小时不计入年度代管飞行小时。
2.7 代管期间,若每月飞行时间少于8小时的,则乙方有权就8小时内的剩余部分用于飞行技术熟练训练,确保乙方机组每月飞行时间达到8小时。乙方使用的该剩余部分时间不计入甲方年度代管飞行小时数内,但需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对其真实用途进行检查。因乙方进行技术熟练训练产生的调机、航油消耗、飞行补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8 除有关民航政策法规限制,乙方应保证机组按照民航或乙方公司运行规定充分准备执行目标直升机的飞行任务。
3. 维修工程管理
3.1 持续运营阶段维修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在直升机持续运营阶段完成下述范围内的工作。持续运营阶段是指从目标直升机完成代管起始日开始至甲乙双方终止《直升机代管协议》时为止。
3.1.1 乙方实施目标直升机的下列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a) 向直升机、发动机和机载设备的制造厂商购买各类适航性资料,保证资料的有效性;
b) 修订《最低设备清单》、《维修方案》等民航局要求的文件,并申报民航局;
c) 评估和监控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和服务信函等,并安排必要的工作;
d) 修订航线维修工作单,保证其有效性;
e) 评估和制定改装和修理方案,并安排实施;
f) 制定维修计划,并安排实施;
g) 建立和更新直升机、发动机和零部件的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
h) 保管单机档案和技术资料;
i) 安排年度适航检查和定期电台检测;
j) 乙方能力所及的其它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3.1.2 乙方在其许可维修项目范围内可以实施目标直升机的下列维修工作:
a) 航线一般勤务和直升机放行;
b) 定检工作;
c) 非例行的检查、维修和更换部件;
d) 评估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服务信函和改装工作;
e) 乙方能力所及的其它维修工作。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派出维修人员随机飞行:
a) 需要维修人员随机观察和/或验证故障的情况时;
b) 直升机试飞时;
c) 放行地点在乙方不能及时和/或方便的到达和/或返回的机场时;
d) 经甲方允许的其它情况。
3.2 航材和工具
有关标的直升机维修和所需的航材(包括:零部件、发动机、起落架、原材料和化工品等)和工具(包括:通用工具设备、专用工具设备、维修消耗品等)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3.2.1 当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下列航材和工具保障方面的工作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这些工作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专业机构实施。
a) 供应 商评估和选择;
b) 办理采购、交换、租借;
c) 送出检验、修理,并视情报废;
d) 办理进出口报关;
e) 质量检验;
f) 储存;
g) 包装和运输;
h) 管理航材证书和资料;
i) 库存控制;
j) 产品保修期内的维修索赔;
k) 对库存的时寿件实施检验、修理或报废;
l) 对计量工具设备实施校验、修理或报废;
m) 对因正常损耗而失效的工具设备进行修理或报废。
3.5 质量保证
3.5.1 乙方保证本协议规定由乙方实施的或由乙方委托第三方所实施的所有维修工作使用合法的技术文件,并承担相应的适航责任。
3.5.2 乙方对其委托和转包给第三方实施的所有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确保第三方实施的工作符合民航局的要求和乙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3.5.3 乙方保证对目标直升机实施的维修工作符合CCAR-91部和CCAR-145部规章的要求。乙方实施的维修工作依照乙方经过民航局批准的《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进行。
3.6 其他维修事项
3.6.1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解决方案:
a) 甲方提出的改装要求;
b) 由民航局提出的特殊要求;
c) 超出乙方正常维修和保障能力的其它工作。
3.6.2 甲乙双方建立维修信息沟通渠道。乙方每月向甲方通报目标直升机的技术状态、使用时间限制和停场维修安排。甲方根据使用时间限制合理安排直升机的使用。乙方在《维修方案》和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对维修工作安排进行调整,以尽可能减少维修工作给甲方使用直升机造成的影响。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实施维修计划,降低飞行计划的不确定性给维修安排造成的影响。
3.6.3 乙方在实施维修工作之前,应将预计的工期书面通知甲方。在此之后,如果预计的工期发生变化,乙方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
3.6.4 在维修过程中,因下列非乙方失职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由此造成的直升机停场及甲方的其它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除外)
a) 新颁发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定期维修要求;
b) 排故和修理;
c) 等待制定修理方案;
d) 等待民航局批准;
e) 等待航材或工具;
f) 等待机库;
g) 等待特殊专业的人员;
h) 等待制造厂家的协助;
i) 等待客户的意见或协助;
j) 其它乙方不能控制的因素。
3.6.5 在排故过程中,下列原因可能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故障件,由此造成的直升机停场、航材无故障拆换及甲方的其它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除外)
a) 乙方按厂家维护手册或排故建议,需要将可疑部件拆下送修的;
b) 以现有技术手段无法进一步隔离故障,需要更换可疑部件后进行观察的;
c) 以现有条件无法对怀疑故障的部件进行测试,需要更换后观察的。
3.6.6 因维修工作安排产生的调机和维修工作需要的试飞和试车产生的成本由乙方承担,飞行时间不计入年代管飞行小时。
4. 航务保障
4.1 乙方负责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该代管直升机的航线和飞行时刻,并负责协调民航和军航批复。
为了确保任务计划的获批,一般调机甲方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中午12点前将飞行计划(包括并不限于日期、起飞点、目的地降落点、起飞时刻、乘客人数等信息)提供给乙方;新勘察的临时起降点以及作业飞行需提前七个工作日12点前将飞行计划(包括并不限于日期、起飞点、目的地降落点、起飞时刻、乘客人数等信息)提供给乙方;不同的军民航负责审批的空管区域内,目标直升机首次飞行,甲方需提前十个工作日中午12点前将飞行计划(包括并不限于日期、起飞点、目的地降落点、起飞时刻、乘客人数等信息)提供给乙方。
序号 | 内容 | 提交指令时间要求 |
1 | 一般调机飞行 | 提前三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 |
2 | 新勘查的临时起降点及作业飞行 | 提前七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 |
3 | 不同的军民航负责审批的空管区域内首次飞行 | 提前十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 |
备注:突发应急救援飞行,不适用上述提交指令时间要求。
如因重大活动、军航活动、民航局政策等不可抗力引起的航线或空域限制,从而造成飞行不能批复,或者批复与申请不一致,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除不可抗力及第十一条约定情形外,因乙方原因造成飞行不能批复,甲方不承担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4.2 机场使用权的申请:如确因任务需要,乙方负责向军方申请该代管直升机在军民合用机场、军用机场的使用权。对于军民合用和军用机场,甲方需要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包括并不限于 日期、起飞点、目的地降落点、起飞时刻、乘客的姓名、职务、出生年月、证件号码)提供给乙方;由于军民合用机场和军用机场军机活动、演习、资料保密、飞行体制等不确定因素,乙方不保证每次均获得使用权的批复,在不能获得批复时,乙方应至少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有义务为甲方建议使用临近的适用的民航机场/临时起降点替代该军用机场或军民合用机场。
4.3 对于不符合4.1和4.2申请时限的任务,乙方尽最大努力争取但不保证获得批复;甲方不得随意更改已定飞行计划日期 ,任务日期和起飞时刻的更改也应符合4.1和4.2申请时限的要求。
4.4 乙方负责向机组提供航行资料、航行情报、航空气象、任务书、飞行计划等飞行必须资料和文件。
4.5 乙方负责目标直升机的航线性能分析、起降场地性能分析等相关飞行任务分析,并对其正确性负责。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计算的性能限制,例如:业载限制、航程限制以及机组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限制等。
4.6 乙方负责监控飞行动态,并及时向甲方提供。
4.7 乙方负责直升机适航状况、天气条件、起降场地保障设施、航行通告等影响飞行的因素,决定是否接受任务、运行控制和签派放行,甲方必须遵守乙方的决定。
4.8 乙方负责目标直升机在起降场地的航务保障工作。
4.9 乙方负责订购航行情报资料。
4.10 在代管服务中,飞行任务涉及乙方代管机组人员差旅的,由此产生的人员差旅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由甲方另行承担。
项目 | 差旅费标准(人民币) |
往返机票费① | 按政府部门普通科员相关标准执行 |
当地交通费② | 按政府部门普通科员相关标准执行 |
住宿费 | 按政府住宿标准执行,飞行员安排单间住宿 |
伙食补助 | 按政府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
注①:包括经济舱机票、机场建设费、火车票、船票、长途汽车票等。 注②:包括公共汽车和地铁票、出租车票、租车费、租车保险费、汽车燃料费、过路过桥费等。 |
5. 航油保障
乙方负责目标直升机代管期间的航油保障工作,包括:为飞行任务配备油车及驾驶员、押运员;与第三方油料公司签订燃油供给协议;制定加油计划并按计划与航油公司沟通加油;检验、验收油料,确保油料质量,与航油公司对账结算。
6. 客户服务质量监督
甲方如对服务过程中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反馈至乙方投诉电话: 。乙方将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甲方。
7.其他
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目标直升机的《代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月的具体飞行明细、飞行小时数、起落降次数、直升机的维修情况、直升机现行状况、下月有无维修计划等资料。
航空器综合险投保单
明 细 表
第 1 项: 被保险人
名 称:
地 址:
附加被保险人:
第 2 项: 保险标的一览表
航空器:
1 | 2 | 3 | 4 | 5 | 6 | 7 | |
航空器类型 | 国 籍 注册号 | 生 产 序列号 | 制造年份 | 保险金额 (RMB) (协议价值) | 最大 乘员数 (机组) | 最大 乘员数 (乘客 ) | 承保风险 |
AW109Trekker | B-707P | 22715 | 2018 | 57,200,000.00 | 2 | 4 | 飞行 滑行 地面停放 |
本保单“地面停放”包括航空器定期进行的保养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外力将航空器在机库或生产车间内外移动,定期不定期的发动机地面开车等。
机载设备:
设备名 称 | 制造年份 | 规格型号 | 保险金额 (RMB) (协议价值) | 所属航空器 |
呼吸机 | 2018 | Hamilotn-T1 | 150,000.00 | B-707P |
除颤仪 | 2018 | X Series | 177,000.00 | B-707P |
吸引器 | 2018 | ACCUVAC Rescue | 11,000.00 | B-707P |
注射泵 | 2018 | Perfusor Space | 17,000.00 | B-707P |
注射泵 | 2018 | Perfusor Space | 17,000.00 | B-707P |
注射泵支架 | 2018 | HMC-BBN-SP2-C1 | 65,000.00 | B-707P |
以及 HMC-496-1 | ||||
除颤仪支架 | 2018 | 109A2564A20-201 | 31,000.00 | B-707P |
呼吸机支架 | 2018 | 109A2564A34-201 | 33,000.00 | B-707P |
合计 | RMB:501,000.00 |
以上航空器机身和机载设备投保协议价值共计:RMB:57,701,000.00
第3项:航空器用途
(1)被保险人正常运营涉及的本场训练、调机、试飞(不含极限动作);
(2)静态展示;
(3)营业执照所列经营 范围涉及的飞行。
第4项:飞行地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 5 项: 飞行员
经被保险人授权同意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机型有效的飞行驾驶执照的飞行员可以驾驶本保单项下的航空器;以及为了取得飞行驾驶执照而在飞行科目转换或结业前所必须进行单飞的飞行学员可以驾驶本保单的航空器,不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征得同意。
第 6 项: 赔偿限额(应扣除第7项所列明的相应免赔额),涉及
(1) 对第2项所列航空器机身、机载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同承保航空器一览表第2项所列的机身、机载设备协议价值。
(2) 第三者责任:
RMB 200,000,000.00/ 每架航空器、每次事件及年累计
(3)飞行员及机组人员责任险
RMB2,000,000.00/每座机组人员、每次事件及年累计
(4) 乘客法定责任:
RMB2,000,000.00 /每座乘客、每次事件及年累计
第 7 项: 免赔额,涉及
(1) 对航空器机身、机载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无。
(2) 第三者责任损失: 无。
(3) 飞行员及机组人员责任: 无。
(4) 乘客法定责任: 无。
第 8 项: 保险费
年保费:
项目 | 总承保金额(RMB) | 年费率 | 年保费(RMB) |
机身及机载设备一切险 | 57,701,000.00 | 0.77% | 444,297.70 |
第三者责任险 | 200,000,000.00 | 0.00% | 5,000.00 |
飞行员及机组人员责任 (共2座) | 4,000,000.00 | 0.15% | 6,000.00 |
乘客法定责任险 (共4座) | 8,000,000.00 | 0.15% | 12,000.00 |
合计: | RMB 467,297.70 |
机身地面险费率:上述航空器机身一切险费率的35%
住: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年保费的日比例计算保费
RMB467297.7/365*31=39688.30
第 9 项: 保险期限
2019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二十四时止(北京时间)
第 10 项:特别约定
1.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的“乘客”指航空器上或处于与航空器相连
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任何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飞行员及机组人员,和/或
——在航空器上履行或者不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和/或
——处于滑索上的或通过绞机和滑索上下直升机的人员,和/或
——各级领导人、外国专家、医疗救护人员及被救援人员,和/或
——其他相关人员。
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乘客责任险(含飞行员及机组责任)项下涉及人员死亡时,无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限额是多少,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单约定的责任限额一次性全额赔偿;伤残情况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涉及加收保费或退还保费时均按照日比例计算。
4.推定全损条款。推定全损指被保险飞机发生保险事故后,飞机的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75%,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按飞机全损赔付并扣除受损飞机的残值。飞机的残值可由专家确定或经保险双方协商认定。
5.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本保单明确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航空器涉及推定全损中的修理费用是指受损航空器整体维修费用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
6.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在同一存放场地内因正常运营所需被保险航空器被拖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移动期间遭受的损失。
7.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失踪天数为10天。
8.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保单载明的机载设备由于被保险航空器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损坏或灭失,同时本保单扩展承保保单载明的机载设备在被拆离或安装至被保险航空器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损坏或灭失,但需以被加载设备的航空器的保险有效为前提条件。
9.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保障范围包含转场、夜间飞行机飞行员执照培训所要求的教学内容。
1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明确承保被保险飞机在符合民航相关规定的起降点、飞机驾驶员判断能够起降的起降点、以及已向保险公司报备过的起降点进行起降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飞机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1.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CCAR290部号法规《通航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同时废止,本保单中涉及航空器用途划分及用途定义的内容与CCAR290存在不同的均以CCAR290部号法规为准。
12.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因被保险人承担的社会职能和属性,受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通知或委托的抢险救灾任务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无需单独申报。
第 11 项:附加条款
1. 协议价值条款(AVN61)
2. 预定损失理算师条款
3. 额外赔付条款(AVN76)(10%)
4. 非授权使用条款(AVN77)
5. 日期识别有限保障条款(AVN2001A/AVN2002A)
6. 飞行员及机组工作人员责任条款
7. 保单撤销条款
8. 迫降条款(AVN78)
9. 预付赔款条款(50%)
10. 交叉责任条款
11. 错误与遗漏条款
12. 经纪人条款(航联)
13. 自动增减条款
14. 合同协议条款
15.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第12项: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13项:适用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用航空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
第 14 项:保费支付约定如下:
本代管协议签订时,支付全额保费。即人民币467297.7元
以下无内容。
福清市应急救援直升机使用管理规定
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 录
前 言
为提升我市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受赠救援直升飞机的大好机会,打造覆盖我市全域的航空应急救援网络,使我市应急救援直升机物尽其用、用之得当,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情况
我市接受乡贤融森集团薛经官先生捐赠了一台救援直升飞机,该机型号为意大利莱奥纳直升机AW109T,是一款3.2 T级轻型双发直升机,其最大起飞重量3175公 斤,巡航速度每小时274公里,平飞高度4846米,最大航程(无余油)789公里,最大续航时间4小时15分钟,最大载人数6人。
二、基本用途
经初步的需求征集,该机在我市可用于如下公益性用途:
1、公安部门可用于群体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防暴反恐、配合追捕逃犯与车船、交通堵塞现场指挥调度、安保任务中的应急保障、警用训练等;
2、卫健部门可用于医疗院前急救;
3、消防部门可用于航空消防巡查、灭火,人员投放、山区应急救援等;
4、生态环境部门可用于环境巡查执法及实时监测等;
5、应急管理部门可用于重大事故群众撤离、救灾物资投放、灾情查勘、应急事件空中指挥等;
6、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可用于资源调查、国土勘测等;
7、大型央企、国企等抢险演练、救援等用途;
8、其他还可用于领导视察、各部门演练等。
三、管理方式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业主单位接收该飞机,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用于开展应急救援等公益性工作。因直升飞机使用维护专业性极高,所以其日常管理维护、驾驶及辅助人员配备等业务采用代管的方式委托供应 商实施。
四、调用流程
将该直升机用途分为一般任务、应急救援及特殊需求三种,根据不同情况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向供应 商提出派机要求后执行。为了避免各种不同种类需求同时执行时发生冲突,按先应急救援任务,后非应急任务排序执行,极端情况下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为便于工作对接,由供应 商派专员入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救援活动筹划及航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根据空中救援适应症及适航条件确定直升机派出情况并做好反馈工作。具体使用流程安排如下:
4.1 调用流程图
救援直升机调用流程图
4.2 调用申请表
使用单位在提出使用要求时,必须提交《使用申请表》(如下文表格)并经相关批准程序后,市应急管理局方可向代管单位发出调度指令。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在征得有权领导口头同意后,先行发出调度指令,但必须与此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直升机调用申请表
使用单位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工作地点 | 工作性质 | ||||||||||
作业项目 | 上机人数 | 飞行时间 | |||||||||
开始时间 | 完结时间 | 历时数(小时) | |||||||||
作业项目 详细信息 | |||||||||||
上机人员名字 | 单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审 批 栏 | |||||||||||
使用单位经办意见 |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领导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应急管理局经办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领导审批意见(如需) | 年 月 日 | ||||||||||
代管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五、适航条件
为了保证直升飞机飞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列出适航条件如下文所示,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有关调用要求将不予以满足。
5.1 适航标准
5.2 空中救援适应症
一、院前救援服务范围 | |
类别 | 救援范围 |
一般伤情与受伤机制 | l 修正创伤评分小于12 l 生命体征不稳定(例如低血压或心搏过快) l 小于12岁,大于55岁或者孕妇有明显的外伤 l 多重系统伤害(例如不同躯干的长骨骨折,两个以上身体部位的伤害) l 车内人员发生事故受外力弹出车外 l 行人或骑行人员遭机动车辆撞击并飞出距离大于5米 l 事故中同车人员出现死亡 l 地面人员判断乘客舱严重损害 l 头颈胸腹骨盆的穿刺伤 l 头、胸、腹部的挤压伤 l 高处坠落,坠落高度大于6米 |
神经学状况 | l 昏迷指数小于10 l 意识程度恶化 l 头颅骨骨折 l 具有神经学障碍的脊椎(髓)损伤 |
胸部伤情 | l 严重的胸壁伤害(例:连枷胸) l 气(血)胸 l 怀疑心脏受伤 |
腹部及骨盆伤势 | l 钝性伤害后的明显腹痛 l 明显可视的压迫性安全带伤痕或腹壁挫伤 l 乳线以下明显的肋骨骨折 l 严重的骨盆骨折 |
骨骼及肢端伤情 | l 完全或不完全性肢体离断(手指,足趾除外) l 须立即手术(例如,再植考虑)的手指节断离伤害且地面运送无法符合时间要求 l 累及血管损伤的骨折或脱臼 l 肢端缺血 l 开放性的长骨骨折 l 两处以上的长骨骨折 |
严重烧伤 | l 烧伤达体表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l 累及头、颈、颜面、手、脚或会阴部的烧伤 l 吸入性烧伤 l 电烧伤或化学物质烧伤 l 烧伤合并其他伤害 |
溺水 | l 近乎溺死的病人 |
二、院间转运服务范围 | |
类别 | 救援范围 |
骨科 | l 肢体离断或不全离断,需断肢再植 l 脊柱骨折脱位合并完全或不全截瘫,需急诊手术 l 骨盆骨折合并血液动力学不稳需要及时固定、止血、介入治疗 l 四肢多发骨折合并大血管损伤危及生命需要及时救治 l 四肢骨折合并血液动力学不稳、肺栓塞、肢体栓塞需要紧急处理 |
烧伤 | l Ⅱ度、Ⅲ度烧伤总面积超过 50% l Ⅲ度烧伤面积超过 30% l 中度以上吸入性损伤需紧急气管切开或插管 l 电击伤合并肢体血流障碍需要紧急处理 |
神经外科 | l 重度颅脑损伤,深度昏迷或已双瞳孔散大形成脑疝的,GCS 5 分以下 l 突发头痛剧烈呕吐频繁,自发性蛛网下腔出血,动脉瘤性原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临床状态分级为IV,V级中、深度昏迷以上 l 突发颈椎损伤,有呼吸障碍,四肢瘫痪 l 高血压,脑出血伴神志昏迷 l 突发神志昏迷,脑损伤合并偏瘫 l 脑肿瘤脑卒中合并昏迷,需立即手术治疗 |
普外科 | l 脾破裂出血 l 肝破裂出血 l 肾破裂出血 l 肠系膜出血 l 腹腔肿瘤破裂出血(肝癌、肾癌)(合并休克) l 肠梗阻(绞窄性)出现肠坏死 l 化脓性梗阻性肠管炎(合并休克) l 坏死性胰腺炎 |
心、胸外科 | l 严重的胸壁伤害(例:连枷胸、开放性血气胸、肋骨多根多段骨折胸廓不稳定影响呼吸及循环等) l 机械性心脏疾病(例如急性心脏破裂、代偿性心脏瓣膜病) l 自发性气胸造成低氧血症 l 急性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
心内科 | l 急性心肌梗死需紧急介入治疗 l 心源性休克 l 心跳呼吸骤停 l 急性左心衰竭合并昏迷 |
呼吸科 | l 急性哮喘发作致缺氧出现昏迷 l 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伴意识障碍 l 急性大咯血发生呼吸窒息等 l 急性药物、毒物中毒致意识障碍及循环不稳定 l 急性肺栓塞致呼吸、循环不稳定 l 急性肺功能衰竭 |
重症监护室及其他科室 | l 急性消化道出血、呕血致循环不稳定 l 重症胰腺炎致循环功能不稳定 l 器官衰竭需积极性加护治疗 l 高危险性产妇或新生儿 l 急性需要高压氧舱治疗时(如血管气体栓塞、坏死性感染、一氧化碳中毒等) l 器官和/或器官接受者需要航空运输的情况 |
三、商务条件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8号四楼?
2、交付时间:代管期间为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交付条件: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额的80%作为预付款。一年代管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内,双方在无未了事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余额20%。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成交供应商须遵守《福清市应急救援直升机使用管理规定》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0 | 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额的80%作为预付款。 |
2 | 20 | 一年代管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内,双方在无未了事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余额20%。 |
8、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供 应商在接到招标代 理机构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前往指 定地点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后果自负。
9、合同签订
成交供 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条款及附件、成交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澄清文件内容均为合同的基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成交供 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注:合同以采购文件附件为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中标人全称)
根据招标编号为 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
4.2交付地点: ;
4.3交付条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9、合同有效期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0、违约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填写具体份数)份,送(填写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的全称)备案(填写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附件所有格式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供制作响应文件时参考,供应商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本次协商要求,对有关表格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减少响应文件的格式内容。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响 应 文 件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合 同 包 号:
供应商名称 : (加盖公章)
日 期 :
单位负责人名称:
授权代表名称: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一、协商响应声明……………………………………………………………………………(页码)
附件1、《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页码)
附件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单位负责人参加协商的可无须提供本函) ……………(页码)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页码)
附件3、供应商基本资质材料………………………………………………………………(页码)
附件4、协商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页码)
附件5、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其他资料…………………………………………………(页码)
三、单一来源报价资料………………………………………………………………………(页码)
附件6、报价一览表…………………………………………………………………………(页码)
附件7、采购标的成本说明(格式自定)……………………………………………………(页码)
附件8、同类项目合同价格说明(格式自定) ………………………………………………(页码)
附件9、供应商相关专利、专有技术情况说明(格式自定) ………………………………(页码)
四、技术商务条款响应情况…………………………………………………………………(页码)
附件10、标的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页码)
附件11、协商内容及要求响应表……………………………………………………………(页码)
附件1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页码)
一、协商响应声明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收到贵单位关于(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 )的协商邀请,本供应商代表(填写“全名”)已获得我方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填写“全称”)参加协商,并提交采购文件规定份数的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
根据本函,本供应商代表宣布我方保证遵守采购文件的全部规定,同时:
1、确认:
1.1所投合同包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最终成交价格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有效报价为准。
1.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若有),包括其澄清或修改(若有),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采购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2、承诺:
2.1采购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及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2.2协商保证金:若出现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的情形,同意贵单位不予退还。
2.3协商有效期: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并在采购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2.4 若成交,则按照采购文件、我方响应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5若贵单位要求,我方同意提供与本项目采购有关的一切资料、数据或文件,并完全理解贵单位不一定要接受我方的报价。
3、声明:
3.1我方具备采购文件第一章载明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且我方承诺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我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2与本项目协商过程中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联系方法: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注:单位负责人参加协商的可无须提供本函)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全称)单位负责人 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为本供应商协商代表,代表本供应商参加贵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协商活动,全权代表本供应商处理协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签约等。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供应商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协商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单位负责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协商代表: 性别: 身份证号:
单位: 部门: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须由供应商加盖公章)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授权方 接受授权方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日 期: 日 期: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
附件3、供应商基本资质证明材料
注:
1、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须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且涉及国家执行许可证业务的,需提供执业许可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4、如供应商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协商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其他资料
注:
1、在专家论证阶段已审核过供应商资格的,在协商阶段协商小组无须重复审查;但供应商自身资格条件出现变化的须在此作出说明,并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由协商小组重新进行审查;
2、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其他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须提供的自身其它资料。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单一来源报价资料
附件6、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投标总价 | 协商保证金 | 备注 |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整 | |||||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整 |
注:1、若有详细报价清单应另纸详列,且标明所报各种标的的数量、品牌、金额等。
2、首次报价和协商后最终报价均可使用本表,在“备注”中注明清楚即可。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7、采购标的成本说明(格式自定)
附件8、同类项目合同价格说明(格式自定)
附件9、供应商相关专利、专有技术情况说明(格式自定)
四、技术商务条款响应情况
附件10、标的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附件10.1、标的说明一览表格式如下:
合同包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
原产地及制造商/服务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品牌 | |||
详细性能说明 | |||||
配置/组成清单说明(若有) |
附件10.2、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根据项目需求自拟格式)
备注:采购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方案或其他相关材料。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1、协商内容及要求响应表
合同包/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文件协商内容及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证明材料所在页码(若有) |
注: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第四章“协商内容及要求”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供应商接受采购文件的要求。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1、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签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