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福建省福清市医院消防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备案编号:A8-FJSFQYY-GK-202001-B1529-LX
招标编号:[350181]LX[GK]2019003
采购人: 福建省福清市医院
代理机构: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02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福建省福清市医院消防维保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1、备案编号:A8-FJSFQYY-GK-202001-B1529-LX。
2、招标编号:[350181]LX[GK]2019003。
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4、招标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无)。节能产品,适用于(包1),按照最新一期节能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包1),按照最新一期环境标志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包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6.2特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参与本项目所必需的人员清单列表。 |
6.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7、报名
7.1报名期限: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7.2报名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对本项目进行报名(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即省本级网址/地市分网)),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获取
8.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8.2获取地点及方式:报名后,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载方式获取。
8.3、招标文件售价:0元。
9、投标截止
9.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9.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同时将投标人的CA证书连同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0条载明的地点,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0、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11、公告期限
11.1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自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11.2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招标文件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发布,其公告期限与本章第11.1条载明的期限保持一致。
12、采购人:福建省福清市医院
地址: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联系方法:13506979259
13、代理机构: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489号6#楼整座2层01室
联系方法:0591-83702156、17759031267
附1:账户信息
投标保证金账户 |
开户名称: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后,根据其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 |
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以合同包为单位,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合同包的缴交银行账号(即多个合同包将对应生成多个缴交账号)。供应商应按照所投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
特别提示 |
1、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招标编号:***、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 |
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1320000 | 26400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
表1
特别提示:本表与招标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 ||
项号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 编列内容 |
1 | 6.1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1、福建省福清市医院于投标报名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0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组织现场实地勘察,对于采购人地理位置、现场等情况进行了解,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及现场的资料,对于现场及位置等原因造成费用增加时,各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今后在服务时不会因此而调整。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发生的意外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并加盖公章、身份证原件。3、联系人:吴文智,联系电话:13506979259。。 |
2 | 10.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1)纸质投标文件: ①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报价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技术商务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 ②可读介质(光盘或U盘)1份:投标人应将其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在该可读介质中另存1份。 (2)电子投标文件:详见表2《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规定》。 |
3 | 10.5-(2)-③ | 允许散装或活页装订的内容或材料: (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2)其他内容或材料:无 |
4 | 10.7-(1) | 是否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不允许。 |
5 | 10.8-(1)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 |
6 | 10.10-(2) | 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 (1)全部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可读介质)均应密封,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2)密封的外包装应至少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所投合同包、投标人的全称”等内容,否则造成投标文件误投、遗漏或提前拆封的,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3)其他:a.投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号10.4条款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b.开标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持投标人的CA证书解密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开标现场必须携带CA证书(不与纸质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一同密封)。若因投标人未携带CA证书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开标时正常解密,投标人将自行承担因未携带CA证书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
7 | 12.1 | 本项目推荐合同包1中标候选人数为1家。 |
8 | 12.2 | 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以合同包为单位): (1)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确定中标人。 (2)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①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a.按照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b.评标价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c.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②若本款第①点规定方式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无。 ③若本款第①、②点规定方式均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随机抽取。 (3)本项目确定的中标人家数: ①本项目确定合同包1中标人数为1家; ②若出现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家数但不足本款第①点规定中标人家数情形,则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家数确定中标人。 |
9 | 15.1-(2) | 质疑函原件应采用下列方式提交:书面形式。 |
10 |
15.4
| 招标文件的质疑 (1)潜在投标人可在质疑时效期间内对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2)质疑时效期间: ①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内:自招标文件首次下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首次下载之日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②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截止后至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自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除上述规定外,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还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5.1条的有关规定。 |
11 | 16.1 | 监督管理部门:福清市财政局(仅限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 |
12 | 18.1 | 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除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1.1条规定情形外,若出现上述指定媒体信息不一致情形,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13 | 19 | 其他事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备注 | 后有表2,请勿遗漏。 |
表2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规定 | |
序号 | 编列内容 |
1 | (1)招标文件中除下述第(2)、(3)款所述内容外的其他内容及规定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2)将招标文件无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无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若增列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内容有冲突,应以增列内容为准: 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 ②关于投标文件: a.投标人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否则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1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电子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 c.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投标文件的,应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③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 a.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招标文件要求原件的,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但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核对纸质投标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招标文件要求复印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招标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b.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若投标人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核对纸质投标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c.《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c1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皆可。 c2《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 c3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④关于“全称”、“投标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a.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全称”和“投标人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 b.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投标人的CA证书完成,否则投标无效。 c.在电子投标文件中,若投标人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④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公章,则出现无全称、或投标人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投标无效。 ⑤关于投标人的CA证书: a.投标人的CA证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同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0条载明的地点,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b.投标人的CA证书可采用信封(包括但不限于:信封、档案袋、文件袋等)作为外包装进行单独包装。外包装密封、不密封皆可。 c.投标人的CA证书或外包装应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的全称”等内容,以方便识别、使用。 d.投标人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⑥关于投标截止时间过后 a.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即未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b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 b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b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b4不同投标人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⑦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由“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等)。 ⑧其他:无。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招标文件载明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标的”指招标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2.2“潜在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规定进行报名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3“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规定进行报名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4“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投标人代表”指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
3.1一般规定
(1)投标人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3.2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投标费用
4.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招标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
(3)投标人须知
(4)资格审查与评标
(5)招标内容及要求
(6)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7)投标文件格式
(8)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5.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对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改变。
(2)除本章第5.2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个日历日前,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足15个日历日的,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投标人受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3)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6、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
6.1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7、更正公告
7.1若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2更正公告作为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书面形式。
8、终止公告
8.1若出现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形,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终止招标并发布终止公告。
8.2终止公告作为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书面形式。
四、投标
9、投标
9.1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载明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
9.2投标人应对同一个合同包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完整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3投标人代表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授权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
9.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10、投标文件
10.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先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再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2)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0.2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10.2投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③投标保证金
(2)报价部分
①开标一览表
②投标分项报价表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3)技术商务部分
①标的说明一览表
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③商务条件响应表
④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⑤招标文件规定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10.3投标文件的语言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2)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10.4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0.5投标文件的格式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其中:
①正本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封面标明“正本”字样)、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
②副本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封面标明“副本”字样)、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副本可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与正本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③允许散装或活页装订的内容或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除本章第10.5条第(2)款第③点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散装或活页装订将导致投标无效。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
(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签署、盖章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②投标文件应没有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指示进行的,或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应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若有前述改动,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对改动处进行处理:
a.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b.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校正章。
10.6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2)最高限价由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预算金额的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能出现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即每一个合同包和品目号的采购标的都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10.7分包
(1)是否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若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若有)且不得再次分包。
(3)招标文件允许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人不得分包:
①投标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②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
10.8投标有效期
(1)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投标无效。
(3)根据本次采购活动的需要,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在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该要求。对于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
10.9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相应投标责任、义务的约束及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3)提交
①投标人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②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是否到达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③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牵头方应按照本章第10.9条第(3)款第①、②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4)退还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在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合同签订之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④终止招标的,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⑤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质疑或投诉涉及的投标人,若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本章第10.9条第(4)款第①、②、③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不包括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而增加的时间。
(5)若出现本章第10.8条第(3)款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招标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串通投标;
②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③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④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⑤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错误之处进行修正;
⑥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4、9.5、9.6条规定之一;
⑦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情形;
⑧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b.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
※若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则投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10投标文件的提交
(1)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将其送达。
(2)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0.1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照本章第10.5条第(4)款规定进行签署、盖章,并按照本章第10.10条规定提交,否则将被拒收。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0.1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开标
11、开标
11.1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开标时间及地点主持召开开标会,并邀请投标人参加。
11.2开标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若有)均由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派出,现场监督人员(若有)可由有关方面派出。
11.3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非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
11.4开标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开标会须知,然后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对密封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
(2)唱标时,唱标人将依次宣布“投标人名称”、“各投标人关于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若有)”、“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唱标人认为需要宣布的内容等)。
(3)记录人对唱标人宣布的内容作开标记录。
(4)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的签字确认,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投标人代表拒绝签字确认且无正当理由,亦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否则,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6)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派出的人员不是投标人代表),视同其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若出现本章第11.4条第(4)、(5)、(6)款规定情形之一,则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会后就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有关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等)向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疑义或要求(包括质疑)。
11.5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六、中标与政府采购合同
12、中标
12.1本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家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2.2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2.3中标公告
(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中标公告的形式发布中标结果。
(2)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中标公告同时作为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知除中标人外的其他投标人没有中标的书面形式。
12.4中标通知书
(1)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3、政府采购合同
13.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条件。
13.2签订时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13.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13.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3.6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前述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未予列明)。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4、询问
14.1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5、质疑
15.1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2)质疑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规定方式提交质疑函。
(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招标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无效、废标、重新招标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a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投标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即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⑦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15.2对不符合本章第15.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不符合其中第(1)、(2)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不符合其中第(3)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15.3对符合本章第15.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5.4招标文件的质疑: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6、投诉
16.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16.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政府采购政策
17、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7.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7.2节能产品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或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其中:
(1)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以下分别简称:“强制类节能产品”、“优先类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有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节能清单的范围。节能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应与节能清单所列性能参数一致,否则不属于节能清单的范围。
(2)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未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有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环保清单的范围。环保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应与环保清单所列性能参数一致,否则不属于环保清单的范围。
(3)对于同时列入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4)在财政部会同上述国家部委调整公布最新一期节能或环保清单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期数执行。在发布之后开展的采购活动,按照最新一期执行。
(5)未在节能清单、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提交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17.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产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未列入信息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信息安全产品范围。
17.4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中型企业。
(2)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5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
17.6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九、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18、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更正公告(若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中标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
18.1指定媒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8.2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十、其他事项
19、其他事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一、资格审查
1、开标结束后,由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资格审查小组的组建及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
1.1资格审查小组由3人组成,并负责具体审查事务,其中: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至少1人,由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至少1人,其余1人可为采购人代表或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1.2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3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具体如下:
(1)“投标函”;
(2)“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明细 | 描述 |
---|---|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 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1、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1、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 1、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联合体协议(若有) |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有) |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a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包:1
明细 | 描述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参与本项目所必需的人员清单列表。 |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1)一般情形:
明细 |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函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包:1
无
1.5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先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再按照本章第1.2、1.3、1.4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3、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评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二、评标
4、资格审查结束后,由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评标工作的组织。
5、评标委员会
5.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两部分共5人(以下简称“评委”)组成,其中: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1人,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评标专家4人。
5.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评标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3)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4)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5)评标应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①评标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投标人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投标人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投标人。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标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后要服从评标报告。
※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6、评标程序
6.1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1)全体评委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了解评委应履行或遵守的职责、义务和评标纪律。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可对本项目的背景和采购需求进行介绍,介绍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6.2符合性审查
(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不存在重大偏差或保留。
(3)重大偏差或保留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合同履行及影响关键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反对、减少投标人的义务,而纠正这些重大偏差或保留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4)评标委员会审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即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等方式重新成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5)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都执行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①项目一般情形:
明细 |
---|
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无效”条款的规定; |
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0.12条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
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1
包一般情形
无
明细 |
---|
(1)技术部分中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2)技术部分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
明细 |
---|
(1)商务部分中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2)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验收方式、售后服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
6.3澄清有关问题
(1)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由投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左右,具体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澄清通知中约定)以书面形式向评标委员会提交,前述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按照本章第6.3条第(1)、(2)款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关于细微偏差
①细微偏差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②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若无法补正,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5)关于投标描述(即投标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①投标描述前后不一致且不涉及证明材料的:按照本章第6.3条第(1)、(2)款规定执行。
②投标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的:
a.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评标。
b.投标人按照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投标人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③若中标人的投标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情形之一但在评标中未能发现,则采购人将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中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
6.4比较与评价
(1)按照本章第7条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2)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a.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a.按照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b.评标价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c.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其他投标人无效。。
b.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
a.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a.中标候选人并列的,则按“技术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b.若评审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与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商务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c.若评审得分相同、价格部分得分相同且技术部分得分与商务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b.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③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本章第6.4条第(2)款第①、②规定处理。
(3)漏(缺)项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项的报价视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②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6.5推荐中标候选人:详见本章第7.2条规定。
6.6编写评标报告
(1)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编写。
(2)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②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评标方法和标准;
④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⑤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确定的中标人;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委更换等。
6.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6.8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认定。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6.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
(1)恶意串通(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7条规定情形);
(2)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3)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6.10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废标的情形。
※若废标,则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建龙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7、评标方法和标准
7.1评标方法: 合同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
7.2评标标准
合同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FA=F1×A1+F2×A2+F3×A3+F4×A4(若有),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F4×A4为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①价格项(F1×A1)满分为30分。
a.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对监狱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
②技术项(F2×A2)满分为53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服务要求响应情况 | 8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和服务响应表要求对参数条款进行打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8分,未标注“★”号条款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注: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投标人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 |
日常维保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日常维保方案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维保方案合理性 | 3 | 根据投标人消防维保服务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检修服务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修服务方案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应急处理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处理方案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质量保证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维保方案中质量保证方案的完整合理性,能够有效保障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等方面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检测维保器具 | 3 | 根据投标人所投入的检测维保器具完整、符合情况(需提供检测维保器具发票复印件和仪器合格的校准或检定证书复印件)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
人员配置 | 3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人员管理、持有资格证书情况 | 3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持有资格证书情况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工作方案及沟通能力 | 3 | 根据投标人实施过程中协调、处理与各方关系的工作方案及沟通能力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踏勘报告 | 3 | 根据投标人踏勘报告内容(如各项目消防系统现状及运行状况、现场环境等)的符合性、完整性情况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项目了解情况 | 3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主要消防产品品牌、数量、规格等内容的了解情况及与实际符合情况进行评价,在0-3分之间打分。 |
常见故障处理方案常见故障处理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常见故障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完整、符合情况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拟投入的主要设备 | 3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主要设备是否专业、是否切合医院维保管理的实际情况,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可行性建议、后期的管理设想、增值服务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可行性建议、后期的管理设想、增值服务等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调配消防维保人员响应时间 | 3 | 为解决应急情况,根据各投标人调配消防维保人员至福建省福清市医院的响应时间进行评价(按时间升序排名),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时间越短,得分越高,由评委横向比较在0-3分之间打分。 |
③商务项(F3×A3)满分为17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认证证书 | 3 | 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须同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https://www.cnas.org.cn)网站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下载网页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 |
资质认定证书 | 1 | 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证书)的得1分。 |
企业信誉 | 3 | 投标人未收到行政处罚的得3分,受过行政处罚的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的完整查询页面截图) |
资质扣分记录情况 | 3 | 投标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有主管部门扣分记录的得3分。需如实说明,否则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和列入黑名单处罚。 |
同类型项目业绩 | 3 | 投标人2017年9月1日至今有承揽(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型消防维保服务业绩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 [注:投标人应如实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每份业绩须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 |
售后服务机构 | 2 | 为保障售后服务的便捷性,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有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 2 | 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是否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内容正确、分类合理、资料提供齐全、文字综合表述清楚等情况,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2分之间评分。 |
④加分项(F4×A4)
a.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a1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8%的加分。
a2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无
(4)中标候选人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标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b.评标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c.评标总得分(FA)且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8、其他规定
8.1评标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8.2评标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3若投标人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标事务,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投标无效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8.4其他:无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1本项目是对福清市医院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管理。消防系统包含院区内:消防供电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灭火器,弱电系统,消防排风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恒压泵、控制柜、联动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广播联动系统;消防电梯迫降;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系统等所有需要消防维保的相关内容。
1.2福清市医院消防系统维保包括:门诊大楼、急诊大楼、医技大楼、住院大楼、后勤综合楼、室外等。维保单位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相关要求,规范院区维护保养服务。
1.3投标人为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且均具备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 格证书,提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 格证书复印件与近半年社保证明复印件。
1.4投标人以人民币方式进行报价,投标总价包含前期勘察、技术服务与培训、售 后服务以及税收等一切费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维修保养范围: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1布线
1)管路
技术要求:
1.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2.查阅资料并观察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内,用尺测量保护层厚度应大于30 mm;
3.查阅资料并观察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查阅资料并观察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当不穿金属管保护时,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并查看应施加有阻燃标志;查阅资料并观察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应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5.观察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用游标卡尺测量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应大于6 mm;
6.观察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应作密封处理;
7.观察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控制柜、联动控制柜的线路均应穿金属软管保护,且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8.观察外接导线应采用金属软管进行保护,用尺测量其长度不应大于2 m;
9.观察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10.观察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仪器测量。
检查器具:0㎜-150㎜钢直尺 ,0㎜-25㎜游标卡尺。
2)导线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并观察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采用交流220/380 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导线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 V;
2.用游标卡尺测量并计算: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应大于1.00 mm2;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应大于0.75 mm2;多芯电缆截面积应大于0.50 mm2,测量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3.观察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牢固;
4.观察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应留有适当余量;
5.观察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6.观察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7.如受条件限制系统必须与强电线路电缆合用竖井时,观察强电电线、电缆应与弱电电线、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仪器测量。
检查器具:0m-5m钢卷尺 ,0㎜-25㎜游标卡尺。
3)线路接地与绝缘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或测量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 MΩ;
2.查阅资料或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接地电阻:专用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 Ω,共用接地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 Ω;
3.观察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用游标卡尺测量并计算其线芯载面积不小于25 mm2;
4.观察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用游标卡尺测量并计算其线芯载面积不应小于4 mm2;
5.观察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和36 V以上直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观察接地标志应明显、持久,并手感应接线牢固。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仪器测量。
检查器具:500伏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0㎜-25㎜游标卡尺。
注:
1.测量绝缘电阻时,应注意必须断开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被测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探测器从底座上取下,短接底座上的接点,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伏兆欧表,持续60秒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测量时电阻的最小值;
2.应按仪器、仪表的操作规程进行测量或查验施工测试记录。
2.1.2系统供电
技术要求:
1)观察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2)观察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3)观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可采用只报警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监控;
4)观察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应急控制电源系统(ECS)。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2.2、消防联动系统
2.2.1防烟装置
(1)防烟设置要求
技术要求:
1)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应符合如下要求:
1.观察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用尺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用尺测量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开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4.用尺测量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5.用尺测量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地面面积的5%;
6.观察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试验应有方便于开启的装置。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观察应设置机械防烟,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封闭避难层;
3)查阅资料核对并用尺测量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部位、数量及通风面积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4)查阅资料核对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自然排烟可开外窗的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①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②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③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检查器具:0-30m卷尺。
(2)控制柜
技术要求:
1)观察控制柜应有标明系统名 称和编号的标志;
2)观察控制柜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
3)观察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并应试验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和试验检查。
(3)防烟(正压送风)风机
技术要求:
1)观察风机应有标明系统名 称和编号的标志;
2)观察风机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
3)观察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无法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4)启动后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5)查阅资料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风量、风压应符合设 计要求;
6)观察风机应有主备电源,并试验切换正常。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试验。
(4)送风口、送风阀
技术要求:
1)观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每隔2-3层楼设一个,前室加压送风口每层设一个;
2)观察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并用手动试验安装牢固;
3)送风阀手动、电动及自动开启应正常,手动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观察关闭时应严密,输出反馈信号应正确;
4)观察送风口的风叶无应变形、试验应动作无卡阻现象,风阀位置应处在正常位置。
检测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和试验检查。
(5)管道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并观察风管道、风管道保温层、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观察管道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严密无漏风现象,并无明显缺陷,观察支、吊架应符合设 计要求,管道应安装牢固;
3)观察采用砖砌风道时,与风口连接处应严密不漏风;
4)观察采用砖砌风道时,与风口连接处应严密不漏风。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2.2.2排烟装置
(1)排烟装置的设置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核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查阅资料核对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查阅资料并观察和测量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4)观察防烟分区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
5)观察防烟分区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6)查阅资料核对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7)查阅资料并观察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用尺测量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0-30m卷尺。
(2)排烟阀(口)、排烟防火阀、活动挡烟垂壁设置
技术要求:
1)观察排烟阀(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并用尺测量沿走道方向的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2)观察并用尺测量设在顶棚上的排烟阀(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并用手动试验排烟阀(口)应安装牢固;并观察排烟阀(口)平时为关闭状态;
4)查阅资料并观察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
5)排烟阀(口)手动、电动及自动开启应正常,手动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观察关闭时应严密,输出反馈信号应正确;
6)查阅资料并观察排烟阀(口)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
7)活动挡烟垂壁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0-30m卷尺。
(3)控制柜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5防烟、排烟系统第1.2条的要求进行检测。
(4)排烟风机
技术要求:
1)观察风机应有标明系统名 称和编号的标志;
2)观察风机传动皮带的防护罩完好牢固,排烟风机出口应通畅无阻;
3)查阅资料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风量、风压应符合设 计要求;
4)启动后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5)查阅资料核对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6)观察风机应有主备电源,并试验切换正常;
7)查阅资料并观察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试验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8)查阅资料并观察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项目类别:3)、4)、5)、6)、7)为B类项;1)、2)、8)为C类项。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试验。
(5)2.5排烟管道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并观察风管道、风管道保温层、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观察管道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严密无漏风现象,并无明显缺陷,观察支、吊架应符合设 计要求,管道应安装牢固;
3)观察采用砖砌风道时,与风口连接处应严密不漏风;
4)用尺测量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距。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0-30m卷尺。
2.2.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通风和空气调节装置设置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核对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查阅资料核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3)查阅资料并观察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4)查阅资料核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其通风和空气调节装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
5)查阅资料并观察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6)查阅资料核对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7)观察并试验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观察并用尺测量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8)查阅资料并观察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9)查阅资料核对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0-30m卷尺。
(2)防火阀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核对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查阅资料并观察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3)查阅资料并观察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4)除设 计有规定者外,查阅资料核对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
5)查阅资料核对防火阀型号、规格、设置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
6)观察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孔;
7)观察并用尺测量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观察防火阀平时应处于开启状态;手动、电动关闭时动作应动作可靠、正常,输出反馈信号应正确;手动复位正常。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0-30m卷尺。
2.3、消火栓系统
每周巡视检查各层消火栓,水龙带,水枪头,报警按钮等是否完好无缺,各个供水泵、电源是否正常,各个电气元件是否完好无损处于备战状态;
每月检查一次各个阀门是否灵活,进行除锈加油保养,检查水泵是否良好,对水泵表面进行除尘,检查电器控制部门是否良好,同时按设 计原理进行全面试验;
每季度在月检查的基础上对水泵进行中修保养,检查电动机的绝缘是否良好。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1系统要求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规定;
2)查阅资料和核对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配件和设施必须完整,且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规定;
3)查阅资料和核对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和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DB53/ 20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2.4.2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组件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报警阀的型号、规格、数量符合设 计要求;
2.观察报警阀及其组件应完整无损,密封性好,无泄漏现象;
3.观察水流方向与阀组标志方向相同;
4.查阅资料和核对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2)报警阀组安装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报警阀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设 计无要求时,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时显位置,干式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2.用卷尺测量报警阀中心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观察湿式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安装方向应正确,应安装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4.观察干式报警阀的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加速器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器的措施;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报警阀的充水和充气侧及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加速器上应安装压力表;气源设备的安装和管网充气压力应符合设 计要求;
5.观察和手动试验报警阀组的各部件应安装牢固,并应符合要求;
6.观察报警阀应有永久、明显的分区标识。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第1)、2)项不检测。
检验器具: 0m-30m卷尺。
3)供水总控制阀
技术要求:
1.观察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2.观察并试验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安装方向应正确,开、关应灵活可靠,应有明显启闭标志并应处于开启状态。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4)压力开关与水力警铃
技术要求:
1.观察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管道连接应牢固可靠;压力开引出线是否有可靠的防水保护措施;
2.观察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并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 mm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0 m。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 0m-30m卷尺、游标卡尺。
5)报警阀控制喷头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查阅资料和核对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 m;
3.观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0m-30m卷尺。
6)报警阀功能试验
技术要求:
1.湿式报警阀功能试验时,在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
1.1用秒表测量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90秒内开始连续报警;
1.2用秒表测量不带延迟器的水利警铃应15秒内发出报警铃声;
1.3用噪声计测量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1.4观察压力开关应能动作,控制盘显示应正确;
1.5观察关闭试水装置后,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应停止动作,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指示应正常;
2.观察干式报警阀功能试验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试验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0m-30m卷尺、噪声计、秒表。
2.4.3水流指示器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水流指示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 计要求、外观应完整无损,设置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布线应有防水保护措施;
2)观察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观察水流指示器应将电器部件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4)观察并用卷尺测量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
5)观察水流指示器输出报警信号应正确。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第3)、4)项不检测。
检验器具:0m-5m卷尺。
2.4.4管网
1)管道材料
技术要求:
查阅资料核对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铜管、不锈钢管以及涂敷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2)管道安装
技术要求:
1.观察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和法兰连接;
2.观察并用游标卡尺测量系统直径≥100 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3.用卷尺测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固定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设 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的要求。
3.2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
3.3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3.4当管道的直径等于或大于50㎜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3.5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除中间管卡固定外,还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m~1.8m;
3.6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4.用卷尺测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管道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无设 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中心与梁、柱、楼板等距离应符合要求;
4.2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抗变形措施。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穿过卫生间或厨房楼板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且套管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
4.3用水平尺或坡度仪测量管道横向安装宜为0.002~0.00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观察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小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4.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用游标卡尺测量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5.观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附件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管网不同部位设置的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等减压装置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
5.2管网部位设置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泄压阀、排气阀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
6.观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它用水设施;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7.用游标卡尺测量报警阀入口前与消防水箱连接;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连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场所的系统,连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100mm;所有配水管、配水支管及短立管的直径均不应小于25mm;
8.观察并用卷尺测量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9.观察管道弯头处不宜采用补芯,当需要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的管道不宜采有用活接头,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10.观察焊接法兰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并宜重新镀锌后再连接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1.在每层应检测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短立管等处的连接方式、固定方式、坡度、防腐处理、管道直径等情况项目检测,检测应连接其他用水设施,每层不应少于五处,并应保证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2.在建筑的底层还应检测报警阀前、后管道的连接情况及稳压措施。在顶层应检测应设置排气装置。
检验器具: 0m-5m卷尺、游标卡尺、坡度仪或水平仪。
2.4.5喷头
1)一般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喷头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且喷头类型和使用环境应符合GB50084的要求;
2.观察喷头有无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3.观察喷头外观无变形、损伤缺陷,标志应清晰,齐全,安装牢固,无渗漏;
4.查阅资料核对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量不应少于10个;
5.查阅资料核对下列场所应设快速响应喷头:
5.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5.2楼道区域;
5.3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5.4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6.观察在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2)喷头安装
技术要求:
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设置;
1.1观察并用卷尺测量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设置位置,布置间距应符合设 计要求,应符合要求;
1.2用卷尺测量除吊顶型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般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不应大于150㎜;
1.3用卷尺测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直立型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不应大于150㎜;
1.3.2下垂型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不应大于360㎜。
1.4用卷尺测量图书馆、挡案馆、商场等仓库货架通道上方设有喷头时,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被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要求:标准喷头为0.45m,其他喷头0.9m;
1.5用卷尺测量货架内置喷头时,其溅水盘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
1.6观察并测量在净空高度大于800㎜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1.7用测距仪测量闭式喷头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8m;仓库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9m;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13.5m;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12m;
1.8观察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1.9用卷尺测量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2.边墙型标准喷头设置;
2.1用卷尺或测距仪测量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规定;
2.2用卷尺测量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且不应大于150㎜,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且不应大于100㎜;
2.3用卷尺测量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且不应大于300㎜;
2.4观察并用卷尺测量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3.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3.1用卷尺测量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不应大于100㎜;
3.2用卷尺测量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程的喷头与障碍物距离的要求,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当仍不能符合要求时,应在梁底面下方增设喷头;
3.3用卷尺测量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
3.4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3.5用卷尺测量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
3.6观察并用卷尺测量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m的通风管道、排管、桥架腹面时,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排管、桥架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要求;
3.7用卷尺测量直立型、下垂型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管道等间断障碍物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障碍物的直径或最长边小于0.2m,水平距离应大于3倍的直径或边长;如障碍物的直径或最长边大于0.2m时,水平距离应大于0.6m;
3.7用卷尺测量喷头与梁、通风管道和邻近障碍物的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4.仓库的喷头布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检验器具:0m-5m卷尺、测距仪。
2.4.6末端试水装置
技术要求:
1)观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 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观察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3)用游标卡尺测量连接管和排水管直径不应小于2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游标卡尺。
2.4.7系统功能试验
技术要求:
1)湿式系统功能试验时:
1.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 L/s~1.5 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
2.观察压力表在放水前和放水后的读数应不小于0.05 MPa;
3.观察水流指示器应及时动作,并有反馈信号显示;
4.观察报警阀应准确及时动作,水力警铃应准确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5.观察压力开关应准确及时动作,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并有反馈信号显示。
2)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功能试验:
1.用专用测试装置对保护区域的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应能自动启动喷水灭火系统;
2.利用传动管启动的系统试验时,模拟启动一只喷头,雨淋阀打开,压力开关动作,水泵启动;
3)干式系统功能试验时,启动一只喷头或模拟一只喷头的排气量排气,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和供水泵同时启动;
4)观察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电磁阀、电动阀等操作;
5)观察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工作状态和反馈信号。
检验方法:试验检查和现场用仪表测量。
检验器具:水喷淋系统试验装置、探测器试验装置、秒表。
2.4.8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1)系统要求: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核对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要求;
2.查阅资料核对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件、配件和设施应完整齐全,并应符合设 计要求;
3.核对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条件应与设 计要求符合;
4.观察安装质量应符合如下的要求:
4.1观察电磁阀、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在吊顶内时,吊顶应预留检修孔;
4.2核对应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个楼层设置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
4.3观察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时,应独立设置水流指示器,且应在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将管道分开;
4.4观察模拟未端试水装置,应在每个压分区的水平管网未端最不利点处,如果符合下列要求是,可设置直径50㎜的试水阀:
4.4.1每个水流指示器控制的保护范围内应有允许进行试水,且试水不会对建筑、装修及物品造成损坏的场地;
4.4.2试水场地地面应有完善排水措施;
4.5模拟未端试水装置应由压力表、试水阀、电磁阀、红外探测组件、模拟喷头(水炮)及排水管组成。
4.6喷头、水炮及自动扫描装置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且在其周围不应有影响喷水的障碍物;
4.7管网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
4.8红探测组件应平形或低于天花板、梁底、屋架底和风管底设置。
5.红外探测组件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与灭火装置配置的智能型红外探测组件相同,应与模拟喷头为分体式安装;
6.模拟喷头(水炮)为固定式喷头(水炮),不同的模拟喷头(水炮)的流量系数应与对应的灭火装置上的喷头(水炮)相同;
7.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0m-5m卷尺、测距仪。
2)系统功能试验
技术要求:
1.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他方式,对红外探测组件输入模拟火灾信号, 系统应在报警确认后自动启动电磁阀、模拟喷头应喷水、水流指示器应动作,并应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应有红外探测组件的报警信号、显示电磁阀、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2.观察系统中的电磁阀应有如下的控制方式:
2.1红外探测组件自动控制;
2.2消防控制室手动强制控制,并设有防误操作措施;
2.3现场手动控制。
3.观察经常有人工作场所应设置手动和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有人工作时,应将系统转换到手动控制,在有人离开后,应恢复到自动控制;
4.观察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供电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方法:试验检查和现场用仪表测量。
检验器具:红外测试仪表。
2.5、气体灭火系统
2.5.1系统要求
技术要求:
1)观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可燃物种类、环境温度等应与所选用的灭火系统类型要求相适应,与设 计要求相符,并与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相一致;
2)查阅资料并核对灭火剂的储存容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3)局部应用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用风速仪测量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3m/s,在大于3 m/s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当干粉灭火系统时,用风速仪测理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在大于2 m/s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观察并用卷尺测量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查阅资料并核对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内压的允许压强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
5)防护区开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察并试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能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其它开口自行关闭装置;
2.观察并用卷尺测量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内总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观察并用卷尺测量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内总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部;
4.观察并试验防护区用的通用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及门窗应在喷放灭火剂前能自行关闭;
5.观察防护区内的通信电缆井、管道井等孔洞的安装余隙部位,应用不燃材料封堵严实。
6)防护区泄压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察并用卷尺测量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应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地面高度2/3以上位置,并应高于保护对象;
2.用卷尺或测距仪测量泄压口的面积应符合设 计要求;
7)观察系统组件、配件和设施应完整、无损,且应符合国家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在年度检测时,3)5)6)7)项不检测。
检查器具:0-5m钢卷尺、风速仪。
2.5.2安全要求
技术要求:
1)观察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用秒表测量从防护区内最不利点到安全出口处步行的时间,应小于30s,观察安全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2)观察防护区内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3)观察防护区内的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正确,火灾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用照度计和秒表测量其照度和应急工作时间应符合要求;
4)观察防护区入口处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的安全标志牌应永久且清晰;
5)观察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充气压力不应大于2.5MPa,并且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或国家有产关规范的规定,喷嘴前方不应有遮挡物;
6)查阅设 计资料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 计浓度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7)观察并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有爆炸危险场所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应设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8)观察并试验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 计要求;
9)观察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检查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查器具:风速仪、照度计、秒表、0-5m钢卷尺。
2.5.3储瓶间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储瓶间应设置在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位置、耐火等级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
2)用照度计测量贮瓶间应急照明灯照度应大于30Lx;
3)设在地下的贮瓶间,观察其机械通风设施,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4)观察贮瓶间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防止阳光直射;
5)用温度计测量贮瓶间的室内温度应符合要求;
6)查阅资料有观察贮瓶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查器具:照度计、温度计。
2.5.4操作与控制
技术要求:
1)管网式灭火系统,观察气体控制盘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有自动、手动控制装置,在贮瓶间内或防护区外应有机械应急操作装置;
2)预制式灭火系统,观察气体控制盘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有自动、手动控制装置;
3)查阅控制程序和试验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并用秒表测量延迟喷射的时间,且不应大于30s,(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观察安装在防护区外的手动启动、停止操作装置或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内应设置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5)试验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及有关反馈信号应符合设 计要求;
6)观察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并有文字及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时的方法步骤;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观察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观察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
9)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观察启动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应能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检查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测器具 秒表。
2.5.5储存装置
1)灭火剂储存装置参数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或计算灭火剂存储量和备用储存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2.观察灭火剂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3.观察热气溶胶的有效日期应在有效期内;
4.储气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全监察规程》执行,观察储气瓶应在定期检验周期内。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和现场观察检查。
2)灭火剂储存容器
技术要求:
1.观察储存容器应无明显碰撞变形、外表面无锈蚀或其它影响质量的缺陷,容器阀的手动操作装置应完整、无明显的损伤,铅完好;
2.观察贮存容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用卷尺测量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观察贮存容器的支架,框架应固定牢靠,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3.观察压力表无明显机械损伤,压力显示装置应正常,压力表高度应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
4.观察贮存容器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在正面标明灭火剂名 称、贮存器的编号和系统名 称,还应有永久性记录,其内容包括:编号、质量、灭火剂名 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增压等标志,并应符合设 计要求;
5.观察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 计储存压力的90%(应结合当时的贮存的环境温度确定,在不同的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是不同的,应参照GB50263条例说明中表一的值进行判断),且不应超过设 计储存压力的5%;
6.观察或试验二氧化碳贮存容器泄漏极限报警装置,(用测力计将储存装置向上拉,到报警后,观察测力计的数值,测力计的读数,应是当前二氧化碳的泄漏量,)当二氧化碳泄漏量达到充装重量的10%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7.用台称测量灭火剂贮存器充装量,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 计储存量的90%;
8.观察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运行应正常,控制的温度和压力符合设定值,液位显示装置应正常;
9.观察灭火剂储存装置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10.观察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泄压管接到室外;
11.查阅资料并核对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 计规定;
12.观察容器阀应有手动操作机构,并手动操作装置应有铅封。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在年度检测时,2.项不检测。
检查器具:台称、声级计、压力表、0-5m钢卷尺。
2.5.6集流管
技术要求:
1)观察集流管焊缝处应平整,无凹陷、坡口错位等缺陷,外表应做防腐处理;
2)观察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口方向不得朝向操作面或人员通道;
3)观察集流管的固定方式并应固定牢靠,且固定支架、框架应做防腐处理;
4)观察在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5)观察在同一防护区内,当设 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但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2.5.7贮存装置要求
技术要求:
1)观察贮存装置组件应完整无损,应符合国家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
2)观察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由高压软管连接,高压软管的编织网不应有损坏变形;
3)观察连接储存容器阀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流向指示箭头应和介质流动方向相同。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2.5.8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和减压装置
1)选择阀
技术要求:
1.观察选择阀上防护区名 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应符合要求,标志牌应固定在操作手板附近;
2.观察选择阀上的流向指示箭头应和介质流动方向相同;
3.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一面,用尺测量其安装高度,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有便于操作的措施;
4.观察组合分配系统中,应在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一个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5.组合分配系统,观察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2)3)4)5)项不检测。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2)信号反馈装置和减压装置
技术要求:
1.观察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有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2.预置式系统应观察每台灭火装置应有启动反馈信号装置;
3.观察减压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在系统压力入口处,箭头标示的气流方向应与介质流动方向相同。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2.5.9阀驱动装置
1)电磁驱动装置和引爆型驱动装置
技术要求:
1.观察电气连接线的固定方式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2.将电磁驱动器从驱动瓶上取下,加上额定工作电压,观察电磁阀应正常动作,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3.查阅资料核对为电磁驱动和引爆驱动装置提供电源设备,其工作电压和额定电流应与产品的说明相符;
4.查阅资料核对阀驱动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与设 计或产品说明相符。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作此项检测时可和模拟喷气试验一起作。
检测器具:万用表、24V灯。
2)气体驱动装置
技术要求:
1.观察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的名 称和对应防护区名 称或保护对象名 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
2.观察驱动气瓶应无明显碰撞变形,连接螺纹及密封端面无明显损伤或缺陷;
3.观察驱动气瓶的压力表指示应符合要求,压力表的正面朝向操作面;
4.气体驱动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1观察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固定应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4.2观察驱动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平行或交叉管路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
4.3用卷尺测量管道管卡固定应符合要求,其管卡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应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4.4观察管道连接方式是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用手动检查连接应有松动现象;
4.5驱动气瓶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5.观察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铅封应完整,现场手动启动按纽应有防护罩;
6.查阅资料核对阀驱动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与设 计或产品说明相符。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4)项不检测。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2.5.10灭火剂输送管道
1)灭火剂输送管道材料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灭火剂输送管道的规格、型号和材料质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2.观察管道及附件应完整无损,表面应做防腐处理且防腐层均匀,不得脱落;
3.观察连接部位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焊接后损坏的防腐层进行防腐处理。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现场观察。
2)输送管道的安装
技术要求:
1.观察管网上应有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观察管道穿墙壁,楼板处应有套管,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用尺测量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
3.观察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有柔性管段;
4.观察管网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
5.观察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用尺测量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密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2.5.11喷嘴检查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喷嘴的规格、型号和喷孔方向喷孔尺寸及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观察喷嘴的密封面应良好,表面无脏物,喷口无堵塞,喷嘴上应有规格、型号的标记;
2.用尺测量喷嘴保护高度应符合设 计要求,在设 计无要求时,其最大保护高度不宜>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0.3m;
3.用尺测量喷嘴保护半径应符合设 计要求,设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当防护区高度h<1.5m时,喷头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3.2当防护区高度h≥1.5m时,喷头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7.5m。
4.观察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的场所的喷嘴应有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护罩;
5.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应观察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6.观察干粉系统的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自动吹掉或打开;
7.观察喷嘴布置应确保灭火剂能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8.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8.1干粉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8.2 CO2系统的喷头布置,宜垂直布置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当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度不应小于45°,喷头布置宜等距布置,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9.观察在喷头周围应没有影响喷射阻碍物。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游标卡尺。
2.5.12预制式灭火系统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2.观察预制灭火系统装置铭牌应有:产品名 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贮存压力、灭火剂总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3.观察、测量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装置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在设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3.1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装置的防护区,其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m;
3.2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3.3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3.4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装置每台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5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
3.6 K型及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4.观察、测量干粉灭火系统预制装置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在设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4.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4.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4.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4.4干粉预制装置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装置最多不得超4套。
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式灭火装置大于一台时,观察其灭火装置之间的电气启动线路应直连接;用秒表测量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6.观察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式灭火装置的数量且不宜超过10台;
7.观察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或设 计要求;
8.观察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每个操作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符号标明的操作方法;
9.观察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检查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秒表。
2.5.13气体灭火控制组件
技术要求:
1.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质量检查应按本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内容执行;
2.气体灭火控制器功能检查应按本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内容执行,且驱动控制盘应符合国家固定灭火系统驱动装置标准;
3.观察灭火系统的驱动控制盘的设置位置,并尽量靠近防护区;
4.控制装置应能为驱动装置等部件提供电源,应能直接或间接通过控制部件使驱动装置动作。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秒表、 探测器的试验装置。
2.5.14系统功能试验
1)模拟启动试验
技术要求:
1.模拟试验时,应先关断容器上的驱动装置,安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试验装置,再进行如下的试验;
2.手动模拟启动试验:
2.1应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设置为手动控制,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正常(如应有声 、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2.2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正常;
2.3指示灯显示应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的要求;
2.4用秒表测量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延时时间不应大于30s。
3.自动模拟启动试验:
3.1应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设置为自动控制,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就正常(声光警报器);
3.2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应满足要求,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联动设备动作正确,驱动装置动作可靠;
3.3在延时期间按下手动停止按钮时,观察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3.4指示灯显示应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的要求;
3.5观察在有可燃气体的防护区,应在气体灭火装置喷放气体前,可靠的关断可燃气体源的装置。
4.试验后应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试验数量应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的20%,且不少于一个)。
检查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秒表,声级计。
2)模拟喷气试验
技术要求: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时,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
2.其它气体灭火系统试验时宜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一致;
3.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如下要求:
3.1将充有模拟气体灭火瓶组,安装到集流管上,驱动装置也安装在模拟气体灭火瓶组上;
3.2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设置为自动控制;
3.3用探测器试验装置试验,模拟两个独立的火警报警信号;
3.4用秒表测量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3.5观察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 计要求;
3.6观察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后,气体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工作正常;
3.7观察贮存容器间内的设备和被试防护区内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破坏,各喷头能均匀喷放;
3.8观察气体灭火装置启动及气体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的反馈信号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正常。
4.试验后应更换作试验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检验方法:试验检查(试验应按储存容器数应为选定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 计所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5%~20%,且不得少于1个;预制式或柜式灭火系统应取一套)。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试验器、秒表、充有模拟气体的灭火瓶组。
2.6、消防广播报警设备
1、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
2、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
3、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
4、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
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2.7、终端元件
2.7.1手动火灾报警器
(1)手报按钮检测频率应每季度1次
(2)主要检测的包括手动火灾报警器按钮的种类,报警器的正常使用
(3)检测方法/标准:
1)要求在不击碎玻璃的情况下进行维护,不能用力擦出玻璃,不能用水冲洗
2)可用吹风机吹扫活用不太湿的布请求擦拭手动报警按钮的表面。
3)检测后要恢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专用工具将其进行复位。
2.7.2烟感温感探测器
(1)采用火灾报警探测器全功能试验器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
(2)消除探测器内及周围烟雾,报警控制器手动重定,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重定前后的变化情况。
(3)可重定点型感温探测器,使用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加热,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移开加热源,手动重定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重定前后的变化情况。
(4)对测试过的火灾探测器做地址记录,以免在下期测试中重复测试同一个点。在一年内通过定期测试后将所有火灾探测器测试一遍。
(5)测试中应核对火灾探测器的地址是否正确。
(6)在测试过程中,应对火灾探测器报警的迟缓程度做记录,通过汇总,对其工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是否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清洗提供佐证。
(7)对于探测装置因环境条件的改变,而不能适用时,应通过设 计、施工部门及时更换。
(8)要防止外部干扰或意外损坏。对于探测器不仅要防止烟、灰尘及类似的气溶胶、小动物的侵入、水蒸气凝结、结冰等外部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且还要防止人为的因素,如书架、储藏架的摆放或设备、隔断等分隔对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影响。
2.7.3消防栓按钮
(1)消防栓按钮检测频率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检测;
(2)消防栓按钮主要检测内容包括消防栓按钮报警能力,消防栓按钮地址码和物理位置以及起泵能力;
(3)检测方法/标准:
1)消防栓按钮采用现场报警进行测试;
2)测试时应该有红色报警指示灯亮,起泵后绿色反馈指示灯亮,消控、机能接收来自该探测器的火警信息;
3)消控主机接收到的消防栓报警信息应和现场消防栓按钮的信息一致,包括地址码和物理地址;
4)如不能正常报警应进行维修,如报警信息不一致应对主机或探测器属性进行修改。
2.7.4消防电话
(1)消防电话应当每月进行1次检测维护;
(2)其检测内容有主机呼叫分机,分机呼叫主机,通话情况以及分机地址信息;
(3)检测方法/标准:
1)主机拨号呼叫分机,分机摘机呼叫主机;
2)主机通过拨号能正常呼叫到需要接通的分机,分机摘机后能正常呼叫到主机;
3)通话清晰,地址号码正确;
4)如主机和分机不能正常互相接通或通话声音不清晰应进行维修,如分机号码或物理地址错误,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2.8、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日常要求:
根据消防系统对象实行:“日检”、“月检”、“季检”、“年检”、“适时维修”及日常巡检等维保工作并有记录,具体维保和检查巡查内容见下表:
项目 | 内容 | 周期 | |
消防供电备电 | 消防配电 | 主、备电切换功能 | 每周 |
自备发电机组 | 启/停发电机组 | 每周 | |
火灾报警系统 | 报警控制器 | 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屏显示功能、CRT显示器显示功能 | 每日 |
报警装置 | 报警功能及外观 | 每日 | |
手动报警按钮 | 报警功能及外观 | 每日 | |
火灾报警探测器 | 各类烟感和光感报警功能 | 每日 | |
消防供水和供电设施 | 消防水池 | 核对储水量 | 每月 |
消防水箱 | 核对储水量 | 每月 | |
稳(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 启/停泵时的压力状况 | 每月 | |
消防水泵 | 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 | 每月 | |
管道阀门 | 启闭功能 | 每月 | |
灭火器 | 核对选型、压力和有效期及是否遗失损坏 | 每周 | |
消防栓系统 | 室内消防栓 | 出水及静压状况 | 每月 |
室外消防栓 | 出水及静压状况 | 每月 | |
启泵按钮 | 远距离启泵功能 | 每月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报警阀门 | 放水阀放水功能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 每月 |
喷淋 | 功能(用末端试水) | 每月 | |
末端试水装置 | 末端放水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 每月 | |
水流指示器 | 核对反馈信号 | 每月 | |
气体灭火系统 | 瓶组与储罐 | 核对灭火剂存量 | 每月 |
气体灭火控制设备 | 模拟启动,试验切断空调等相关联动 | 每月 | |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风机 | 启动风机时联动状况 | 每周 |
送风口 | 核对风口风速 | 每周 | |
机械排烟系统 | 风机 | 启动风机时联动状况 | 每周 |
排烟阀、电动排烟窗 | 启动时联动状况及排烟口风速 | 每周 | |
应急照明 | 消防应急灯 | 断电时供电及照度状况 | 每周 |
疏散指示系统 | 消防安全出口指示灯 | 断电时供电及照度状况 | 每周 |
消防安全出口灯 | 断电时供电及照度状况 | 每周 | |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扩音器 | 联动启动和强制切换功能 | 每季度 |
扬声器及对讲话筒 | 音质和音量 | 每季度 | |
消防电梯 | 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 | 每季度 | |
消防专用电话 | 通话质量 | 每季度 | |
防火 分隔 | 防火门 | 启闭功能 | 每周 |
防火卷帘 | 手动、机械应急和启动控制功能 | 每周 | |
电动防火阀 | 联动关闭功能 | 每周 |
注:管道粉刷油漆也在此次报价以内,且要与下一标段完成交接合格,未完成的内容从维保费中扣除。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2、交付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技术和服务协议、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作为签订技术和服务协议、合同订立的基础。
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招标文件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消防维保服务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2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3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4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5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6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7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8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9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10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11 | 8.33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12 | 8.37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3.8、服务保障及响应的时间要求:
3.8.1维修保养质量标准:
1.投标人应为福清市医院配置至少4名固定的专职维修保养人员,实行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维修保养服务人员须持有消防维保上岗资格证(提供拟派出服务人员消防维保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2.消防系统维护保养中,对于正常损耗需要更换的零配件,50元及以下零配件价格由中标人负责进行免费更换(投标文件应附更换零配件详细清单列表);零配件价格50元以上的由医院负责采购或委托中标人代购,如由中标人代购零部件时,必须购买原厂同型号产品、并提供国家认定的合格证(如无原厂配件,需使用替代品,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并将新零配件及出厂合格证先交由医院验收确认,再进行更换。所有更换的消防产品应为经国家检验合格的国产优质产品,并具有消防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保证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消防维保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签订应根据采购人的意向及前一年消防维保合同履约合格情况而定。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 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
5.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自行进行现场勘察,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勘察报告以及维保具体实施方案。
6.协助采购人进行消防年审并保证消防设备符合福清市消防管理条例和规范要求。
7.时限要求:投标人须承诺维护故障响应时间及故障排除时限如下(以下时间不区分是否为工作时间):
故障响应时间:
接听故障报告电话后10分钟到达指 定位置,超过3分钟扣200元,5分钟500元。30分钟扣除5000元。每月累计三次发生类似情况扣除当月维保费。连续二个月不达标,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单位承担采购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故障修复时间:
一般故障(不更换零件、系统不重装):2小时;
更换零件、系统重装:5小时,特殊更换配件最长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
3.8.2维修保养的要求以及技术人员素质要求:
1.中标人必须根据委托代管及维修保养内容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合同附件),并把上月的工作情况、设备的测试情况及下月的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主管人员报告,做好系统代管及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便检查。
2.中标人必须接受采购人不定期检查,并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3.中标人所派出的驻场工作人员须持有消防上岗证的电气给排水维修技工,要熟悉维修、保养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能操作、维修消防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应由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资格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4.中标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采购人各项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的意见和安排。
5.中标人提供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联系人姓名、电话
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技术及管理人员,确需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更换,且资质及经验不得低于投标时提供的。
3.9、服务质量要求
1.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国家消防维护规范要求及招标方对服务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2.中标人应当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或采购人的要求提交的服务工作月总结报告、阶段性服务总结报告、最终服务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采购人要求的文件或材料。
3.中标人应当接受采购人对设备/系统维护保障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根据国家消防维护规范要求及招标方对内容及方法进行,考核通过后双方共同签署考核结果报告。如果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中标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中标人技术人员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应立即予以响应,并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派出足够的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装备资源到达服务现场提供有效服务。如因交通条件的限制而可能的时间延误,应事先告知并取得采购人同意。
5.中标人在对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及时解决网上存在的告警和故障,认真解答采购人维护人员的咨询。对于电话咨询的问题,中标人也应认真处理,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中标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的主要工作、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6.每次设备/系统故障处理结束后,中标人技术人员应公正客观分析故障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不得隐瞒或篡改故障现象和原因。
7.服务安全要求:中标人人员应当遵守采购人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服务人员进入服务现场必须持有采购人签发的通行证。
8.中标人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程,接受采购人现场人员的监督管理,所进行的每一项操作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且不得超出中标人的工作界面;工作结束后,双方现场人员书面确认操作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方可离开现场,设备抢修恢复后应经两小时以上的特殊监视确认后方可进行验收。
9.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应以保障承载业务安全为前提,存在影响业务的可能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转移业务、避开业务高峰等。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国家有关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中标人全称)
根据招标编号为 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
4.2交付地点: ;
4.3交付条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9、合同有效期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0、违约责任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5.4本合同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填写具体份数)份,送(填写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的全称)备案(填写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编制说明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
1.1涉及投标人的“全称”: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投标人的全称。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牵头方的全称并加注(联合体牵头方),即应表述为:“牵头方的全称(联合体牵头方)”。
1.2涉及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加盖联合体牵头方的单位公章。
1.3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由联合体牵头方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4“其他组织”指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1.5“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中国公民。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第1.3条第(2)款规定及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增加附页,附页作为资格及资信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的各方均应按照本章第2.1条规定提交相应的全部资料。
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索引应编制页码。
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
4.1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招标文件要求原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招标文件要求复印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招标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4.2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若投标人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
4.3《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本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皆可。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
★注意
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一、投标函
致:
兹收到贵单位关于(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邀请,本投标人代表(填写“全名”)已获得我方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填写“全称”)参加投标,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我方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均由下述部分组成:
(1)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③投标保证金
(2)报价部分
①开标一览表
②投标分项报价表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3)技术商务部分
①标的说明一览表
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③商务条件响应表
④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根据本函,本投标人代表宣布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同时:
1、确认:
1.1所投合同包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
1.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附件(若有)、澄清或修改(若有)等],并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和责任。
2、承诺及声明:
2.1我方具备招标文件第一章载明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载明的“二、投标人”之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2.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全部内容及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2.3我方提供的标的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2.4投标保证金:若出现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同意贵单位不予退还。
2.5投标有效期: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2.6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我方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2.7若贵单位要求,我方同意提供与本项目投标有关的一切资料、数据或文件,并完全理解贵单位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2.8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对于贵单位按照下述联络方式发出的任何信息或通知,均视为我方已收悉前述信息或通知的全部内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致:
我方的单位负责人(填写“单位负责人全名”)授权(填写“投标人代表全名”)为投标人代表,代表我方参加(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全权代表我方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参加开标、谈判、澄清、签约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
投标人代表: 身份证号: 手机:
授权方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接受授权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要求:真实有效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
|
★注意: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二-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致:
( )投标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非自然人的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致:
( )投标人提供财务报告的
□企业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若有),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事业单位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若有),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社会团体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
□非自然人适用(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现附上我方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我方银行:(填写“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全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自然人适用:现附上我方银行:(填写自然人的“个人账户的开户银行全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函的
现附上由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填写“担保机构全称”)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2.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本格式第2.1、2.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按照本格式的要求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致:
1、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
(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的(按照投标人实际缴纳的税种名称填写,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的(按照投标人实际缴纳的税种名称填写)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免税的投标人
( )现附上我方依法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2.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2.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致:
1、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
(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
( )现附上我方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2.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2.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致:
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注意: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4、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注意: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
3、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致:
现附上截至 年 月 日 时我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的我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填写具体份数)份、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获取的我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填写具体份数)份,上述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9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具体以检察院出具的为准。
★注意: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
2、若从检察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或截图告知函,则告知函应为从前述指定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否则投标无效。
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
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
二-10联合体协议(若有)
致:
兹有(填写“联合体中各方的全称”,各方的全称之间请用“、”分割)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现就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具体如下:
1、牵头方(全称): (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
2、成员方:
2.1(成员一的全称): (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
……。
二、联合体各方约定:
1、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派出投标人代表、提交投标文件及参加开标、谈判、澄清等),在此过程中,投标人代表签字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结果,联合体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2、联合体各方约定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购[2008]10号)的规定,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则联合体只能确定由其中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因此,联合体各方约定以(应填写“其中一方的全称”,如:联合体确定以成员一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则填写“成员一的全称”…;否则填写“无”)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三、若中标,牵头方将代表联合体与采购人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联合体各方各执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交一份。
(以下无正文)
牵头方:(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全称并加盖成员一的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成员**:(全称并加盖成员**的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本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
二-1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投标人为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其中:
①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
( )提供其他(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
②工程:
( )由本投标人承担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③服务:
( )由本投标人提供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6、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包括本格式第3、4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
( )由本投标人承担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 )由本投标人提供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或
(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3、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1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二-12-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致:
现附上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专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附后),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12-②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除前述资格证明文件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三、投标保证金
编制说明
1、在此项下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材料可使用转账凭证复印件或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下载的有关原始页面的打印件。
2、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交的认定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报价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一、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投标报价 | 投标 保证金 | 备注 |
* | 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 | a.投标报价的明细: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b.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详见报价部分。 | |
… | 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投标人应按照本表格式填写所投的合同包的“投标报价”。
1.2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保持一致,即:若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为“1”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亦应为“1”,以此类推。
1.3“大写金额”指“投标报价”应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等进行填写。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投标标的 | 规格 | 来源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备注 |
* | *-1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投标人应按照本表格式填写所投合同包的分项报价,其中:“合同包”、“品目号”、“投标标的”及“数量”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及“数量”)保持一致,“合同包”还应与《开标一览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保持一致,即:若《开标一览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为“1”时,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亦应为“1”,以此类推。
1.2“投标标的”为货物的:“规格”项下应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属于节能、环保清单产品的货物,填写的品牌名称应与清单载明的品牌名称保持一致)及具体型号。“来源地”应填写货物的原产地。
1.3“投标标的”为服务的:“规格”项下应填写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标准及品牌(若有)。“来源地”应填写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
1.4同一合同包中,“单价(现场)”ד数量”=“总价(现场)”,全部品目号“总价(现场)”的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相应合同包列示的“投标总价”保持一致。
1.5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备品备件价格、专用工具价格、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检验培训费、运输费、保险费、税收”等进行报价的,请在本表的“备注”项下填写。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1-①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认证种类 |
* | *-1 | |||||
… | ||||||
备注 | a.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 b.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 ; c.“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的比例(以%列示): 。 |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投标文件“三-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3.2计算结果若除不尽,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
3.4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表1)第13项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2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2-①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统计表(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内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制造厂商 | 企业类型 |
* | *-1 | ||||||
… | |||||||
备注 | 合同包内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的报价总金额: 。 |
★注意: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投标文件“三-2-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及“三-2-③小型、微型企业等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除本表第4条规定情形外,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承担的工程或提供的服务不享受价格扣除。
4、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可享受价格扣除。
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2-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投标人为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其中:
①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
( )提供其他(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
②工程:
( )由本投标人承担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③服务:
( )由本投标人提供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
5、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
6、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2-③小型、微型企业等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
( )由本投标人承担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 )由本投标人提供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或
(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3、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可享受价格扣除。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编制说明
若投标人可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除“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及“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价格扣除”外的其他价格扣除优惠,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四-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四-1-①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加分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认证种类 |
* | *-1 | |||||
… | ||||||
备注 | a.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 b.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 ; c.“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的比例(以%列示): 。 |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加分时,只依据投标文件“四-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证明材料(加分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 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3.2计算结果若除不尽,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
3.4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加分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表1)第13项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编制说明
若投标人可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除“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外的其他加分优惠,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技术商务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标的说明一览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三、商务条件响应表
四、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注意
技术商务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否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一、标的说明一览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投标标的 | 数量 | 规格 | 来源地 | 备注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合同包”、“品目号”、“投标标的”及“数量”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及“数量”)保持一致。
1.2“投标标的”为货物的:“规格”项下应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属于节能、环保清单产品的货物,填写的品牌名称应与清单载明的品牌名称保持一致)及具体型号。“来源地”应填写货物的原产地。“备注”项下应填写货物的详细性能说明及供货范围清单(若有),其中供货范围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组成货物的主要件和关键件的名称、数量、原产地,专用工具(若有)的名称、数量、原产地,备品备件(若有)的名称、数量、原产地等。
1.3“投标标的”为服务的:“规格”项下应填写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标准及品牌(若有)。“来源地”应填写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备注”项下应填写关于服务标准所涵盖的具体项目或内容的说明等。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文件中涉及“投标标的”、“数量”、“规格”、“来源地”的内容若不一致,应以本表为准。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技术和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是否偏离及说明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
1.2“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对“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1.3“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 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条件响应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商务条件 | 投标响应 | 是否偏离及说明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商务条件”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第五章“商务条件”的内容保持一致。
1.2“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商务条件”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对“商务条件”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1.3“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编制说明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除“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或资料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技术、服务方案等)的,投标人应在此项下提交。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或资料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